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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可见,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健全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法治领域改革的迫切任务,本文从诉讼心理学角度入手,研究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问题和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问题,以期对社区矫正的程序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