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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中出口商与其所在地银行常因融资问题发生纠纷,而对同样的融资纠纷在理论和实践中会有不同定性或处理意见,这是由于对融资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模糊造成的,只有对具体融资做法—出口押汇和议付——的法律性质正确认定,即对出口押汇的借贷和质押关系和议付的单证买卖关系以及当事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认识,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和正确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