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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严格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解释条约的国际法规则,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规定的“市场扰乱”概念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在判断中国出口纺织品是否给进口国造成“市场扰乱”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市场扰乱”概念的定义为法律依据,并以“实质损害”作为产业损害程度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