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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保障制度较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在保障主体、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对此,保障主体的构建不宜采用按诉讼阶段隔离式的保护方式;保障范围需针对对象范围、案件范围和客体范围三个方面完善;而保障方式则应从对证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什么样的专门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证人保护与被告人质证权的协调这几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