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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至少对97个多边条约的适用问题发表了单方声明,其中对92个条约的声明或多或少地具有条约保留的特征。依照这些声明的目的或作用分类,大体包括排除与我国内外政策或法律制度相冲突的规定的保留、排除暂时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的规定的保留、排除条约本身明文允许排除的规定的保留、通过解释性声明限定条约义务的保留和为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而提出的保留。从总体上讲,这些保留符合国际法,符合我国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