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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奈第2项所规定的撤销判决的辅助性判决。人民法院在适用重作判决时,对于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萎缩至零”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应当附加必要的指示;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被越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相互矛盾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根据一定的方法规定重作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判决主文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