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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我被一家广告公司聘用,从事广告设计工作。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并约定了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和正式录用后的工资标准。两个月后,虽然我还不能胜任工作,但公司因缺人手没有辞退我。又过了一个月后,广告公司以我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试用期内未辞退员工,单位能反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