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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器。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好税收政策体系的调控作用,不仅是形势所需,更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进行税收减免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落实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全新观念,更加注重开发开放、更加注重转型转移、更加注重创新创业、更加注重民族民生、更加注重安全安定,努力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一、宁夏地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最近,自治区地税局专门开展了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自查。从各地反馈的情况看,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后,各单位都能够采取措施,积极主动贯彻落实。认真学习政策,积极宣传政策,主动落实政策,优化办理程序,积极推行“一站式”受理模式。但是各基层单位落实情况不平衡,在优惠政策针对性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制度上看,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大针对性不够强。一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而西部地区货物劳务类等税收占80%以上,企业所得税只占10%左右,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不强。二是现行税收减免形式主要为税率、税额式的直接减免,缺少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税基式间接优惠,不仅不利于培植税源、普遍提高企业经营能力,而且以直接减免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会带来财税收入不稳定问题,在财政收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还会带来政策难以普遍执行到位、影响政策落实效果等问题。三是当前宁夏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汇总,既没有体现出建设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先行先试”的特殊性,也缺乏国家对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向西开放桥头堡”定位的针对性。四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税收实体法律法规,自治区有权减免的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收入属于地方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困难性减免,地方税收减免权限小、范围窄、力度弱,难以形成富有吸引力的税收政策“洼地效应”。
从执行上看,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从国家税务总局督查、自治区政协调研、自治区政府督办、自治区地税局自查等多种途径反馈的情况来看,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五不”:一是一线工作人员对政策掌握不扎实。从自查和平时掌握情况看,各单位都把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安排进了业务学习计划,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了学习,但学习面上的业务多,精细化的辅导少,尤其是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政策辅导很不够,造成很多单位特别是办税服务厅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深、不透、不全面,有的对税收优惠政策一知半解,对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办理程序不熟悉,有的根本不知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学习不扎实、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效果。二是各级机关对优惠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一些单位,税收政策出台后,往往只是发个文件,或在网站、办税服务厅一公布就完事,恰恰对真正受益对象的针对性宣传上做得很不够,造成平时不太关注税收工作的纳税人对优惠政策的知晓率不高;一些单位对税收缺少融会贯通和深度的辅导、解读,致使基层一线的执法人员难以把握,也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落实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不健全。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对执行中的问题规定比较笼统,我们一些业务主管部门没有进一步的明确,不能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和措施,对政策执行中适用范围、政策界限、办理程序等政策解读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基层工作人员面对千变万化的情况难以操作,使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打了折扣。如,一些减免税没有纳入应征核算,减免税统计不能通过征管系统提取,减免税种类多,大量的减免税额依靠人工统计,造成减免税数据统计不准确、不及时,不能真实反映减免税效果。四是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主管业务部门只注重发布、解释政策,忽视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例如不能及时研究更新征管系统、明确相关工作流程,致使基层无法操作相关业务。五是优惠政策办理不及时。个别基层执法人员存在擅自增加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增加办理减免税程序、增加企业报送资料等行为,也不排除个别人员存在以税谋私、“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制约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从程序上看,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业不按程序办事,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税收减免权限,但是在具体办理过程中有严格的权限和程序规定。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业不按程序办事,对税务机关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形成了干扰。一是地方政府越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只有自治区政府才有权对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税种决定减免,其他各级政府无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无权决定税收的减免。但是近年来不断发生自治区以下地方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如某市政府出台文件规定对移民安置住房减免营业税,而营业税的减免权限在国务院。这些越权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税务机关的严格执法造成了很大干扰,甚至给地税机关需要与政府间协调的其他正常工作带来了影响。二是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免税。一些企业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税务机关逐级申请减免税,而是直接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减免税。自治区政府对个别企业的税收优惠批复甚至没有征求地税机关的意见,不仅对税务机关正常的税务管理形成冲击,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税收公平。三是涉税文件办理渠道不规范。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的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有的没有抄送地税局,出现企业先知的现象,不但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而且给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造成影响,也不利于营造“两优环境”。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地税机关不仅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要不断完善优化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体系的作用,助推全区经济转型升级。 宣传引导,深入人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改进税收宣传方式,针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对象来开展“精准”宣传,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针对性。要建立健全税收政策学习宣传机制,进一步增强税收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税收政策解读辅导,增强政策透明度。对内要及时发布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及时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等配套措施,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率。要加强税收政策业务培训,将政策学习列为集体学习、干部业务知识更新培训、日常学习培训和业务知识竞赛活动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确保每一位地税干部都能熟知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为税收政策的全面落实奠定基础。对外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税收宣传月活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和报纸、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税收政策,执行税收政策,引导企业按照税收政策的调控取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
调研分析,不断完善。要针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一方面,要加大经济税源分析深度和广度,细化税源分析指标,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准确把握影响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提出进一步促进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支柱产业、国计民生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为上级制定、调整宏观政策提供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反馈,进一步完善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中出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宁夏的税收自主权,深入研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既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又符合宁夏经济发展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特别是要针对宁夏“两大战略”“两区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高“含金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促进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和完善,发挥好税收优惠政策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杠杆作用。
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在全区地税系统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并审批材料,让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发挥其应有的效应。大力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不断扩大电子申报、网上办税等服务范围,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水平,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提供权威、准确的政策咨询。积极推行综合绩效考核,简并考核评比项目,杜绝多头考核、重复考核,减轻基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让基层一线心无旁骛地干工作、抓落实,为经济转型升级尽好责、服好务。同时,要正确处理优化服务与依法行政、落实政策之间的关系,在减免税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受理、调查与审批,坚决杜绝越权减免税、违规减免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加强监督,落实到位。加强上级监督和跟踪问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强化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督察,要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对各级地税机关开展执法督察、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加强专门监督,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加强社会监督,对新闻媒体、纳税人等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通过社会监督促进税收政策落实。要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奖惩机制,对全面、准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满意度高的,要总结推广经验,加以宣传表扬,并在绩效考核、评先选优中有所体现;对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要督促其认真整改,吸取教训,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系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责任编辑:石 雷
一、宁夏地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最近,自治区地税局专门开展了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自查。从各地反馈的情况看,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后,各单位都能够采取措施,积极主动贯彻落实。认真学习政策,积极宣传政策,主动落实政策,优化办理程序,积极推行“一站式”受理模式。但是各基层单位落实情况不平衡,在优惠政策针对性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制度上看,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大针对性不够强。一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而西部地区货物劳务类等税收占80%以上,企业所得税只占10%左右,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不强。二是现行税收减免形式主要为税率、税额式的直接减免,缺少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税基式间接优惠,不仅不利于培植税源、普遍提高企业经营能力,而且以直接减免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会带来财税收入不稳定问题,在财政收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还会带来政策难以普遍执行到位、影响政策落实效果等问题。三是当前宁夏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汇总,既没有体现出建设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先行先试”的特殊性,也缺乏国家对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向西开放桥头堡”定位的针对性。四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税收实体法律法规,自治区有权减免的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收入属于地方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困难性减免,地方税收减免权限小、范围窄、力度弱,难以形成富有吸引力的税收政策“洼地效应”。
从执行上看,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从国家税务总局督查、自治区政协调研、自治区政府督办、自治区地税局自查等多种途径反馈的情况来看,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五不”:一是一线工作人员对政策掌握不扎实。从自查和平时掌握情况看,各单位都把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安排进了业务学习计划,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了学习,但学习面上的业务多,精细化的辅导少,尤其是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政策辅导很不够,造成很多单位特别是办税服务厅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深、不透、不全面,有的对税收优惠政策一知半解,对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办理程序不熟悉,有的根本不知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学习不扎实、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效果。二是各级机关对优惠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一些单位,税收政策出台后,往往只是发个文件,或在网站、办税服务厅一公布就完事,恰恰对真正受益对象的针对性宣传上做得很不够,造成平时不太关注税收工作的纳税人对优惠政策的知晓率不高;一些单位对税收缺少融会贯通和深度的辅导、解读,致使基层一线的执法人员难以把握,也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落实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不健全。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对执行中的问题规定比较笼统,我们一些业务主管部门没有进一步的明确,不能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和措施,对政策执行中适用范围、政策界限、办理程序等政策解读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基层工作人员面对千变万化的情况难以操作,使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打了折扣。如,一些减免税没有纳入应征核算,减免税统计不能通过征管系统提取,减免税种类多,大量的减免税额依靠人工统计,造成减免税数据统计不准确、不及时,不能真实反映减免税效果。四是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主管业务部门只注重发布、解释政策,忽视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例如不能及时研究更新征管系统、明确相关工作流程,致使基层无法操作相关业务。五是优惠政策办理不及时。个别基层执法人员存在擅自增加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增加办理减免税程序、增加企业报送资料等行为,也不排除个别人员存在以税谋私、“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制约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从程序上看,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业不按程序办事,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税收减免权限,但是在具体办理过程中有严格的权限和程序规定。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业不按程序办事,对税务机关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形成了干扰。一是地方政府越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只有自治区政府才有权对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税种决定减免,其他各级政府无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无权决定税收的减免。但是近年来不断发生自治区以下地方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如某市政府出台文件规定对移民安置住房减免营业税,而营业税的减免权限在国务院。这些越权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税务机关的严格执法造成了很大干扰,甚至给地税机关需要与政府间协调的其他正常工作带来了影响。二是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免税。一些企业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税务机关逐级申请减免税,而是直接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减免税。自治区政府对个别企业的税收优惠批复甚至没有征求地税机关的意见,不仅对税务机关正常的税务管理形成冲击,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税收公平。三是涉税文件办理渠道不规范。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的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有的没有抄送地税局,出现企业先知的现象,不但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而且给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造成影响,也不利于营造“两优环境”。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地税机关不仅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要不断完善优化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体系的作用,助推全区经济转型升级。 宣传引导,深入人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改进税收宣传方式,针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对象来开展“精准”宣传,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针对性。要建立健全税收政策学习宣传机制,进一步增强税收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税收政策解读辅导,增强政策透明度。对内要及时发布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及时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等配套措施,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率。要加强税收政策业务培训,将政策学习列为集体学习、干部业务知识更新培训、日常学习培训和业务知识竞赛活动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确保每一位地税干部都能熟知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为税收政策的全面落实奠定基础。对外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税收宣传月活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和报纸、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税收政策,执行税收政策,引导企业按照税收政策的调控取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
调研分析,不断完善。要针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一方面,要加大经济税源分析深度和广度,细化税源分析指标,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准确把握影响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提出进一步促进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支柱产业、国计民生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为上级制定、调整宏观政策提供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反馈,进一步完善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中出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宁夏的税收自主权,深入研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既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又符合宁夏经济发展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特别是要针对宁夏“两大战略”“两区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高“含金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促进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和完善,发挥好税收优惠政策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杠杆作用。
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在全区地税系统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并审批材料,让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发挥其应有的效应。大力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不断扩大电子申报、网上办税等服务范围,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水平,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提供权威、准确的政策咨询。积极推行综合绩效考核,简并考核评比项目,杜绝多头考核、重复考核,减轻基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让基层一线心无旁骛地干工作、抓落实,为经济转型升级尽好责、服好务。同时,要正确处理优化服务与依法行政、落实政策之间的关系,在减免税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受理、调查与审批,坚决杜绝越权减免税、违规减免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加强监督,落实到位。加强上级监督和跟踪问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强化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督察,要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对各级地税机关开展执法督察、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加强专门监督,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加强社会监督,对新闻媒体、纳税人等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通过社会监督促进税收政策落实。要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奖惩机制,对全面、准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满意度高的,要总结推广经验,加以宣传表扬,并在绩效考核、评先选优中有所体现;对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要督促其认真整改,吸取教训,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系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责任编辑: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