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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密特认为政治就是一国主权者对“敌——友”标准的判断,而国家的法律只是主权者政治决断的表现,尤其是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是也只能是“敌——友”标准政治决断的突出反映,是一国宪法理念,即主权者根本政治决断的合法化和文本化。施密特从让-布丹的主权学说出发,赋予了主权者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最终权力,同时继承并发挥了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推崇受“公意”引导的同质性民主。本文将通过考察施密特的宪法、宪政理论,阐述其民主政治理论将民意推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实质是世俗化的政治神学,并指出施密特的宪政学说最终将导致一个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