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争议处理时效制度的反思

来源 :中国劳动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shihu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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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必须主张权利,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行使或不行使权利,便丧失胜诉权.<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解释,如果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60日内不及时主张权利,即不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的,便将丧失胜诉权.结合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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