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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追加投资的确认,新制度与修订后的投资准则不协调;新制度规定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对追加投资的成本确认为"初始投资成本";而修订后的投资准则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后的追加投资成本确认为"新的投资成本".文章认为,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后的追加投资成本应该确认为"新的投资成本",建议新制度予以修改,使新制度与修改后的投资准则完全一致,便于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