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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世纪40年代初有关学者提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问题以来,犯罪被害人的责任性逐渐引起犯罪学理论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大量实践证明,在许多犯罪案件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的影响.在部分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应当对犯罪事件的发生以至自身遭受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犯罪被害人的有责性(Culpability).本文拟就有关犯罪被害人(专指个人的受害者)的责任谈些个人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