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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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在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拔、检察委员会规范化运行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机制,要求我们深入研究认真加以解决。通过确立检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完善检察委员会成员准入制度、改革检委会议事制度、配设专业咨询机构、注重调查研究等改革路径完善相关机制。
  关键词:检委会;问题;改革路径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检察委员会工作做出了重大的修改,多年的实践证明基层检察委员会在研究检察规律、总结检察经验和讨论决定重大案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是在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拔、检察委员会规范化运行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机制,要求我们深入研究认真加以解决。
  一、实践中基层检察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组成不符合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按照规定,检委会应当由院领导、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但在实践中,个别基层院除了领导班子成员以外没有专职委员或业务部门负责人,这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检委会讨论的问题不只是案件,还有一些行政事务,所以办公室、纪检等部门领导有必要参加。
  (2)程序不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案提交程序和会议程序不规范。实践中检委会讨论案件往往是临时召集,很多案件在诉讼时限即将到期才提交讨论,未能发挥专职委员的“过滤器”作用委员们对于将要讨论的内容一无所知,由于会议时间有限,有的连规范的议案都来不及制作。高检院一直没有制定一套系统的检委会议事程序,各院自行操作,很难体现出检察委员会的专业特征,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3)检委会召开不够规范。对于检委会召开的程序、时间、作出决定人数等,《组织条例》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基层院在两个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检委会召开的时间不规范。《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规则》第九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按照以上两条规定,各级检察院的检委会应当定期召开检委会,原则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但在有的基层院目前达不到半个月一次,既没有定期召开,也没有建立学习制度,而是有需要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或事项时才临时决定召开,有的基层院甚至一年也没召开几次检委会,导致检委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任何决策作用。二是检委会召开事前准备不足。按照《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但基层院的检委会召开从确定日期到召开往往比较随意,有的甚至连一天时间都不到。
  (4)职能被弱化。基层检察委员会是基础检察院的最高权力决策组织,讨论决定重大检察业务事项。检察委员会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其职能除了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外,还包括贯彻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决定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事项等,而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指导检察实践应是检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司法实践中,多数检察院实质上把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单一化,专职委员整日忙于复杂的案件审查工作,仅仅只是讨论案件,而涉及一些法律政策,以及需要由检委会名义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往往挪到党组会上决定,检委会仅仅成了专门讨论具体案件的专设机构,混淆了检委会和检察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的关系。造成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单一,检委会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的改革路径
  (1)确立检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设立检委会办公室,实行委员专兼职结合,是基层检察机关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专职委员是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参谋和助手,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院内部是属于重要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拥有最终决定权。因而专职委员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权力来源的依附性、工作對象的专一性、工作性质的服务性以及业务意见的权威性等特征。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改进检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委员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的基础。
  (2)改革检委会委员的选任方式,实行任期制。改革现行的检委会委员选任制度,建议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检委会人员的选任并实行任期制。目前,按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委会委员有任命权却没有选择权,所以应当统一选和任的标准,将选任权及监督权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样既符合宪法和组织法立法原则,也有利于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从而强化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促进检务公开维护司法公正。
  在人员选拔方面,通过公开选拔录取。可以参考现行的公务员晋升职务的相关程序规定,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开展竞争上岗、民主测评等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拨业务精通、理论功底深厚、群众基础好的优秀检察官加入到检委会来,而不是注重资历和任职,局限于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特别是专职委员的选拔应该制订较高的标准和条件,既要注重资历经验和任职年限,更要具备业务专长,真正体现专职委员的专业能力和理论水平。
  在任职期限方面,废除终身制实行任期制。目前,检委会委员没有任期规定,除退休、离岗、调离等情况外,检委会委员人员很难变动,流动慢、更新慢的现状不利于检委会结构的更新。建议检委会委员任期与检察长任期相同(但不受两届的限制),做到能进能出,唯才是用。同时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加强对检委会委员的动态监督检查。
  (3)改革检委会议事制度。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改革,应该从制度入手,建立检委会的各项议事制度,如例会制、会议记录制、列席制、案件讨论流程、程序性审查、实体性审查、决定执行督办制度等。转变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的观念,将检委会主要讨论个案的作用转变为总结检察规律和编撰检察工作指导意见上来,重点放在解决案件定性方面或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疑难问题上,保证检委会集中精力解决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决议。一是检委会办公室要对讨论的事项或案件提炼出焦点、疑点、难点,形成初步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报检委会讨论,防止随意启动检委会程序。二是建立书面发言制度,采用书面发言,使委员们的发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避免了人云亦云的现象,更能突出民主集中制,提高检委会的办事效率。三是保留检察长作为检委会主持人的组织者角色。借鉴国际法院的做法,除非其他人表决票数相同,否则检察长不参加发言及投票表决,以示程序公正,或者主持人最后进行发言及进行表决。
  (4)建立跟踪督办机制,确保决策贯彻执行。跟踪督办,是指从检委会做出决定之日起,承办部门确定一名承办人具体向检委会秘书科报告执行事宜,检委会秘书科指派专人负责跟踪监督检查。跟踪督办的具体事项包括:①执行周期,主要是监督执行是否及时合法。②执行过程,主要是监督执行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是否便利,是否存在影响执行的特殊原因。③综合评价,依据好、较好、差三个等次,由督办人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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