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珊瑚礁保护协议」之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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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东南亚需要珊瑚礁保護协议的理由
  珊瑚礁是指以造礁珊瑚为主体,所建造的大型钙质礁体,这个礁体能抗拒海浪的搬动和侵蚀,钙质礁体之直径通常在数公尺以上,珊瑚礁的形成是侵蚀和造礁两种力量互相拒抗的互动过程,当侵蚀作用大于造礁运动,珊瑚礁就无法形成,即使已形成之珊瑚礁也会逐渐被破坏分解,这也是珊瑚礁及珊瑚礁生态系所以特别脆弱的原因,因为一旦侵蚀作用大于造礁作用后,再大范围之珊瑚礁都会毁损,依附珊瑚礁生存的礁间生物、软件动物、棘皮动物、甲壳类动物、鱼类、贝类等就无法相互依存共生,整个珊瑚礁生态系的功能不存在,就会全面瓦解。造礁珊瑚的种类很多,科研记录上的有300多种,东南亚海域分布的珊瑚有1,000多种,是珊瑚种类最多,海域范围也最广,所以,东南亚得天独厚,可谓集珊瑚礁海域之大成⑴。
  第一项:珊瑚礁生态系的脆弱
  珊瑚礁生态系,是指由造礁珊瑚及其他种类非造礁性珊瑚在海底共生,由造礁珊瑚之造礁作用为主体,建造成大型的钙质礁体,这些造礁珊瑚如轴孔珊瑚、鹿角珊瑚等石珊瑚,当该海域中的造礁作用大于侵蚀作用,珊瑚礁的形成会逐步面积扩大,海底随处分布着造礁石珊瑚和有如美丽花朵般花园盛开的软珊瑚,加上随之而来附着在海底礁石、岩块上的大型海草和藻类,吸引鱼类、棘皮动物、软件动物、甲壳类生物、贝类、无脊椎生物如海绵、海葵、扁虫、多毛类、海鞘等种类之礁间生物的到来共生,就形成一个有如海底热带森林般,有着天然屏障、食物链功能的海洋立体滨纷世界,也吸引大型鱼类如鲔鱼、鲨鱼、类鲔鱼类等至此繁殖、休息构成一个完整的食物链,相互依存也生生不息的生态系。
  珊瑚礁海域在全球生物多样性工作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珊瑚礁海域有全球75%的鱼种,及鲔鱼、旗鱼、鲸鲨等高度洄游鱼种繁殖、育种的栖地,以及各式各样具独特性的热带鱼以及多种保育鱼类,如苏眉鱼、斑鱼、蝶鱼和各种贝类,包括保育的砗磲贝、鲍鱼等贝类的栖地,还有4,000种的珊瑚及珊瑚礁生态系中的藻类、菌类,以及尚未被检出分类的生命体。珊瑚礁是珊瑚礁海域能大量形成及珊瑚礁生态系能被建立的最基本元素,有健康的造礁珊瑚就可以形成健康的珊瑚礁聚落,就可以出现珊瑚礁生态系的共生,就会有礁间生物丰富的出现。当共生现象随着珊瑚礁大量、大片、大范围的一再被复制成长,珊瑚礁海域于焉形成,成为海洋中最为缤纷的海底世界,各式珊瑚及棘皮、软件、无脊椎生物及鱼、贝类充塞其间,是海洋生物的种源中心,海洋中重要、特殊物种种源也是在其间孕育而出珊瑚礁望似非常巨大、厚实、勇敢的矗立于海底,抵挡海流的冲击,但也是个非常敏感的生物组织体,十分脆弱,受到大自然环境的变迁、天敌出现及人为的干扰迫害发生⑵,即会产生损害,严重时,整个珊瑚礁聚落完全崩塌,珊瑚礁生态系结束共生现象,海底只剩下被海流、海砂击溃的残破礁体和相互撞击后产生的砂砾、岩块及残存的珊瑚和零星残存的礁间生物。
  因为珊瑚礁的殒落和消灭,不是以个位或十位数进行,而是同步的一整片大面积的消灭,例如,澳洲大堡礁,占有35万平方公里的海底面积,但在短短十年间,就只因为海底出现棘冠海星,人类无法控制海星成长的数量,就使的澳洲大堡礁消失了一半,对澳洲政府是一大损失,对全球人类而言更是一大折损,幸好可以借助人造卫星、监测仪等应运而生的现代科技,可以协助人类监测、保护海洋中范围辽阔的珊瑚礁海域。
  第二项:东南亚珊瑚大三角的重要性
  东南亚地区的珊瑚礁建构出全球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产量最大,也是范围最广,占全球珊瑚礁海域面积三分之一的珊瑚大三角,也让东南亚成为珊瑚礁间生物生产最丰盛,种类也最多,从大型回游鱼的鲔、鲨鱼类到鲣鱼类,各种小型鱼,包含热带鱼等,从大型多年生贝到小型贝,再到保育类的海马、海龙、海龟、海蛇等,特别且包罗万象的珊瑚礁生态系。不只是属于东南亚人民,而是属于全球人类共有的珍贵资产。
  东南亚国家中以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三个国家珊瑚礁海域面积最大,原因在其国家的岛屿很多,海洋线既曲折又长,适合珊瑚生长水深在20公尺左右的海域在其国家海岸及岛屿、岛礁的领海,邻接区和专属经济海域中广泛分布。所以这三个国家的珊瑚礁海域面积最广,珊瑚礁生态系最完整且丰沛,所以这三个国家的礁间生物生产量特多,以菲律宾为例,鱼类就有7,500种,其他贝类有5,700种,集世界海洋生物物种之冠。
  泰国、越南、寮国亦有珊瑚礁海域的形成,其国家海洋生物生产丰富,与其拥有珊瑚礁海岸、领海和邻接区及专属经济海域中之面积广泛之珊瑚礁生态系健康丰富存在有关。缅甸的国家海洋面向孟加拉国湾,亦受印度太平洋海域的生物物种影响珊,同样拥有瑚礁海岸、领海和邻接区及专属经济海域中面积广泛之珊瑚礁生态系健康且丰富。星加坡则是东南亚国家中面积最小的国家,其海域也与东南亚其他海域无异,是属珊瑚礁海域,星加坡具有海洋生物保育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观念,与其陆地之生态维护一样,很早就规划进行。
  由于全球气候异常,全球地区的珊瑚面临前所未有的破坏,根据统计,较严重的地区有超过五分之一范围的珊瑚发生「白化现象」。所谓「白化现象」就是和珊瑚共生的菌类离开珊瑚株体或死亡,结束与珊瑚的共生作用,不再进行光合作用,珊瑚呈现白化,也即是这株或整片珊瑚死亡,整个珊瑚礁生态系发生结构损害、生产阻碍或整体毁灭「白化现象」,和气候异常及毒鱼、炸鱼、弃置垃圾等有关连⑶。
  第三项:珊瑚大三角面临灭绝性危机
  全球气候异常,大气暖化的影响下,海水温度上升,北极和南极冰融的速度加快,加上陆地冰川的融解排到海中,将使海水水平面上升9到16公尺,对东南亚整体珊瑚礁水域是一大灭绝性危机,因为珊瑚生长在水平面下5~15公尺之间为最适当的深度,如果海平面上升,将使的大部份的珊瑚生长环境改变,也影响其进行光合作用所需阳光的强度,东南亚大三角及其外围珊瑚礁水域的珊瑚可能要面临的白化危机,周遭国家的渔民不遵守国际规约,对珊瑚礁日以继夜的进行破坏,以珊瑚礁区最常见的毒鱼、炸鱼,一旦渔民将氰化物投入海水中,除了目标鱼如观赏用热带鱼或能卖出高价的斑鱼或苏眉等礁间鱼类之外,还有很多其它物种幼鱼或非目标鱼类也受到波及,同样被毒害,所以是一个大范围且随机的对珊瑚礁间海洋生物一大伤害,对维护珊瑚礁生态生物多样性的一大障碍。   炸鱼比毒鱼更严重的是毒鱼手法下如果中毒不深的魚类还有机会逃过一劫,炸鱼则一旦炸药爆开,受到水压冲击的鱼不是立刻死亡就是受伤,被鱼船捞捕上船的,只占所有受害海洋生物的十分之一而已,其余十分之九未立即死亡、昏厥的在一段时间后,也会因受伤而无法正常生存,不是陆续死亡就是无力逃过食物链中其它高阶海洋生物的追捕,除成鱼外,其它种类的幼鱼、鱼卵和珊瑚本身,以及珊瑚赖以生存的礁石都会被炸断裂,所以,炸鱼是一次毁灭性的捕鱼方法⑷,在珊瑚礁水域国家的渔民,十分惯常使用炸鱼捕鱼方法,已经成为珊瑚礁水域国家的渔民传统捕鱼的方法。
  东南亚地区的珊瑚礁造就亚洲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种源中心,独特且重要的种源中心,除了随时调整适应珊瑚礁生态系本身的自然变迁、食物链的自然运作,以及海流潮汐,温度的变化,天敌的出现,疾病产生等内部沉重压力,还要抵挡外部人类制造的水温上升,浮游生物减少,海洋污染物增加,最严重的是人类冲击性、破坏性捕鱼工具的破坏珊瑚礁栖地,过度捕捞礁间生物造成某些物种灭绝的外部压力,不但未减轻反逐日加重,也使东南亚珊瑚礁有灭绝崩塌的危机出现。
  第二节:东南亚各国共同管理珊瑚大三角的合作机制
  第一项:珊瑚礁监测中心的成立
  所以,有必要集合所有东南亚国家一同研议一套共同协议,以能有效的针对珊瑚礁从内部环境的保护,设置监测器、人造卫星监测,到防止炸鱼、毒鱼、滥捕、走私的监测中心的设置等外部的防制,符合联合国海洋公约、华盛顿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高度回游性鱼类保护协议等国际公约协议的规定,增加港口检查及生物电子卷标的运用,以补强维护珊瑚礁海域管理的效果。
  当渔民在毒鱼、炸鱼,破坏海洋生态和环境的同时,珊瑚礁水域周围政府俨然也是共犯结构中的一员,因为政府只是把法律条文制定出来,却不能或无法去执行,不是变相鼓励渔民去犯法、违反生物保育或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法律吗?要避免市场过度需求造成的恶性生产对珊瑚礁生态系带来严重的伤害,又无法改变东盟自贸区运行过程产生的经贸交流下的市场供需变动,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加设一道国际法保护网,对拥有珊瑚礁海域的国家组织起一道区域防御网,以集体的力量共同防护珊瑚礁海域及其生态系。
  这点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大自然或其它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这种情形,使得「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⑸。依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应对珊瑚礁水域,采取必要保护或保育措施,以确保珊瑚礁生态系、生物多样性,可以持续长久⑹。
  加强东南亚各国珊瑚礁海域的巡逻和珊瑚礁海域生态监测,是一个有效的作法,代表着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必须有一个珊瑚礁海域环境保护和生态系保育维护的专责机关存在,这就是珊瑚礁监测中心成立和存在的理由。而珊瑚礁监测中心必须配备有在各国珊瑚礁海域的珊瑚礁监测船,来执行珊瑚礁海域环境保护和珊瑚礁生态系保育维护的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监视在珊瑚礁海域作业的各国渔船有无进行非法、破坏性、冲击性的捕鱼行为,有无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若有立刻制止,并且,进行登临检查、搜证等,做为渔船返港、渔民上岸后追究法律责任与罚金等前置作业的工作。
  不能小看一艘珊瑚礁监测船所能发挥的功效和作用,「监测的成果」可以带来东南亚地区珊瑚礁海域的正常生产海洋生鲜食品,不会有珊瑚礁海域环境恶化、生态系整体崩落的危机产生,对东南亚地区粮食的稳定,社会的安定有绝大的维护作用和功能,而且花费不大,东南亚开发中国家均可负担的起,比较起可预见的巨大收益,这种开支实在是太微不足道,珊瑚礁海域和珊瑚礁生态系的永续经营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在各国珊瑚生态系最为丰富、海洋生物生产量最多的珊瑚礁海域设置珊瑚礁监测点--一艘专人专职的监测船或一艘由退休老渔民、老旧渔船改装的监测船,就能达到生态保育和经济发展并存共荣的结果。
  第二项:制裁破坏性捕鱼行为
  东南亚现行严重违法捕捞珊瑚礁间鱼贝类、甲壳类生物的方式是由中型散装货轮改装之大型渔船,当其由外地来到珊瑚礁海域的环礁、岛、礁时,即由船上的吊杆滑车吊放二、三十只小舢舨,每艘舢舨坐两个人,开始分散朝珊瑚礁间鱼贝类、甲壳类生物聚集处前进,抵达定点后,使用氰化物开始毒鱼,一瞬间,海面上浮起大片的鱼类,舢舨上的两个人开始以网收集捕获物,有珍贵的斑鱼、蝶鱼或大型苏眉鱼或多种高价值鱼类,还有热带鱼等,均装入舢舨的集鱼网中,等待渔获复苏后再分类收集一定数量的渔获后,又再驶回母港,交给直营的餐厅或销售给其它需求者。
  针对这类渔船予以强力管制管辖以及制裁是未来的焦点,如果各国联合起来为保护、保育珊瑚礁而努力,让这些高度违法的破坏性捕鱼行为可以减少或消除,以何种方法去减除这些渔船的数量,是不发给这些渔船所需要的「捕鱼证」,还是各国修法禁止子母船的大型渔船进入珊瑚礁海域以毒鱼、炸鱼等非法捕鱼。通过珊瑚礁保护协议再在其国内着手修法规定珊瑚礁海域只准小型机动船作业,以期对珊瑚礁海域的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的伤害和冲击降到最低,因为小型机动渔船的成本有限,扣除渔船折旧、渔工薪水、燃油和规费、税金外,最大的变动值是收益,规定小型机动渔船的船主、渔民以传统的捕鱼法捕鱼,以小型渔网或设陷阱或其它合法手段捕鱼⑺。
  东南亚珊瑚礁海域有别于其它海域如日本、韩国东北亚海域是大型围网渔船进行围捕捕捞的活动较多,东南亚珊瑚礁海域因受限于岛屿与沿岸地形和珊瑚礁礁石分布广阔,以小型机动渔船为主,这也是目前国际间最不受到管制的渔船,也是东南亚珊瑚礁海域有亟需要制定协议或公约,对小型机动渔船的捕鱼活动,进行管辖和渔捞数量统计。
  每年台湾东港的渔船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利用延钓绳捕捉黑鲔鱼⑻,这些小型机动渔船深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海域,不只专属经济海域,有时进入领海冒险作业捕捞黑鲔鱼,成果丰硕,曾经于1997年创下1万8千尾黑鲔鱼的捕捞记录,小型机动渔船是供应国内市场需求的主要供给者,且以沿岸或近海作业为主,在珊瑚礁海域进行捕捞活动的渔船,以小型机动渔船为最多,珊瑚礁保护协议欲管辖的渔船,也以小型机动渔船为主。   珊瑚礁保护协议一来可有效管理管制、管辖国际公约、协议中漏失掉的一环一小型机动渔船,而且在东南亚地区而言,是小型机动渔船数量最多的一块,将这些原本不受到严格管制管理的小型机动渔船纳入管辖范围⑼,对东南亚地区国家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伤害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尤其对脆弱易受到损害的珊瑚礁生态系更是比任何一个保育计划更有成效的保育措施。小型机动渔船在珊瑚礁水域的作业管制比照「跨界鱼种协议」的规定,凡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有过重大的危害海洋环境或生态保育的小型机动渔船将被撤销捕鱼许可证禁止进入海域捕捞;所有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进行捕捞的小型机动渔船制列名册控管;在各国管辖范围内,划定几个监测区块,由区块中驻点的监测渔船或岸上监测点发挥监测作用,一旦有渔船违规捕鱼行为或已被撤销捕鱼许可的渔船入该区块作业,由监测站发出警告或通知监测点监测船进行登临检查禁止捕捞或搜证的动作,最后并予以驱离或将证据送交港口调查处理。
  第三节:「东南亚珊瑚礁保护协议」的法理基础
  第一项:「珊瑚礁保护协议」与「跨界鱼种协议」
  「跨界鱼种协议」规定,当跨界鱼种和高度洄游性鱼类涉及多国时,应建立「区域渔业组织」与「分区域渔业组织」进行养护与管理,「跨界鱼种协议」也规定,具区域会员国身份的船籍国对悬挂其国旗之渔船,仍具有最优先之管辖权,若具区域会员国身份的船籍国不允许区域渔业组织之船舶对悬挂其国旗之渔船行使登临及检查等管辖权,则有义务对违规之渔船进行调查、起诉之管辖责任我国与东盟十国现实上已于2010年结合成自由贸易区,符合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为了共同维护东南亚珊瑚礁生态水域,包括我国的南海、海南岛、台湾珊瑚礁生态系水域在内的广大范围所谓印度洋--太平洋珊瑚礁生态系海域在内的亚洲海域,应在贸易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考虑建构一个以保护珊瑚礁生态系为目标的共同协议。
  在这一个以保护珊瑚礁为主要目标的协议下,促进通报、信息交流和磋商,也就是订定多边或区域协议,共同解决珊瑚礁生态系海域,将来可能面临的海水上升淹没大部份珊瑚礁,珊瑚礁生态系遭到其它大自然环境因素的破坏、污染的损坏、非法捕鱼的破坏,或珊瑚礁生態系本身发生生态不平衡而崩塌,或珊瑚礁生态系物种发生不正常死亡灭绝,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珊瑚礁生态系的严重伤害,以协议的形式,结合所有缔约国的力量共同努力维护珊瑚礁海域的健康存在。
  维护珊瑚礁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发展,可以共同建立珊瑚礁生态保育中心,在各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划分珊瑚礁生态系监测区块,再在每个区块设置珊瑚礁监测船,并将这些监测船联集起来,成为珊瑚礁生态系监测网,这些监测船使用共同的频率,进行相互的讯息交换,有违法捕鱼或其它违反珊瑚礁保护和生态保育的侵入,或破坏活动时相互通报支持,并且进行犯法行为的调查和搜捕。
  所以,一个反应快速,机动性且快速抵达、搜捕违法渔船的监测网和足够数量的监测船,是「东南亚珊瑚礁保护协议」必要的设置,在各国管辖范围内各自管辖其监测区块中的珊瑚礁水域,管辖重迭区亦然,具管辖权的各国均有权力管辖该管水域的珊瑚礁生态。
  珊瑚礁保护协议类似区域渔业合作组织的组成,但更为注重管控渔船和捕鱼行为,目的在增加对东南亚海洋环境,尤其是东南亚珊瑚礁海域的保护及珊瑚礁生态区环境的保育,也即是对渔船捕捞行为所代表的生产活动,透过协议管控渔船的生产活动,希望渔民有良好的收入,但对生态保育和海洋环境产生破坏的捕捞行为不但严格禁止,并且有监测中心、监测网、监测渔船、岸上测监人员监测管控破坏性捕鱼行为的发生,并有罚款、刑责等,对渔船捕获的珊瑚礁礁间鱼贝类、无脊椎、甲壳类等生物的渔获必得经过监测中心或港口人员的检查,并附上合格标签,方能进入市场销售或外销到其它国家市场。
  珊瑚礁保护协议从小型机动渔船在珊瑚礁海域的作业生产和销售这两个大项目进行管制,透过这两个项目的管制和管理,达到生态保育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结果。既然渔民必然在海上使用渔网及其它捕捞技术、仪器进行谋生活动,且渔民的生产在东南亚国家的经济数据中占有一定的份量,东南亚国家不但无法忽视,反而十分重视渔民的生产活动是否足以支应其家庭生活之所需,及支持市场鱼贝类的供给需求量。为能同时维持市场所需要的生产量、渔民的家计,又能维护珊瑚礁的生态系和保护海洋环境,是东南亚各国政府集合各国力量的创设珊瑚礁保护协议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免渔民的生产活动不足以支应其家庭生活之所需时使用毁灭性捕捞方式,对珊瑚礁海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带来严重的打击⑽。
  依照海洋专家Bodansky, D.的说法,既要维持海洋生产力,又要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的自然运行,就必须提出合理有效又合乎海洋永续经营的管理办法⑾,要达成此一目标,就是解决经济与环保是否有利益一致的策略和做法存在,经济与环保并不冲突,以珊瑚礁海域为例,鼓励在珊瑚礁海域或进行捕捞的小型机动渔船,使用传统的捕捞方式,以陷阱或撒网或,其它不对珊瑚礁海域生态系带来破坏和冲击的捕鱼法进行生产对珊瑚礁海域而言,既不要破坏珊瑚礁的生态和原有的海洋形貌,又要让在珊瑚礁海域作业的船只得到丰盛的渔获,足以供应市场所需,足以让渔民取回油料、渔船折旧、渔工工钱及渔业规费等成本的开支,还能有收益养家活口及缴纳政府税收。
  第二项:「珊瑚礁保护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提及国际组织合作的部份有第13条,公众教育和认识「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及所需要的措施的理解,并通过大众传播工具进行宣传和将这些题目列入教育课程;酌情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制定关于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 的教育和公众认识方案」,及第14条「影响评估和尽量减少不利影响」条文内容「在互惠基础上,就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活动促进通报、信息交流和磋商,其办法是为此鼓励酌情订立双边、区域或多边安排」。   第15条「如遇其管辖或控制下起源的危险即将或严重危及或损害其它国家管辖的地区内或国家管辖地区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的情况,应立即将此种危险或损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并采取行动预防或尽量减轻这种危险或损害」「促进做出国家紧急应变安排,以处理大自然或其它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鼓励旨在补充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并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⑿。
  我国与东盟十国在2010年进行区域经济整合,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所提之「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且东盟十国和我国都面临珊瑚礁生态系,因全球天候因素或人为捕鱼方式违法,造成严重的损害,若依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迁小组的推估,倘若全球无法将「节能减碳」的目标达成,则因气候异常全球暖化造成的海平面上升是无可避免的话,则我国与东盟应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规定的情况下「以处理大自然或其它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鼓励旨在补充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并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⒀。
  第三项:「珊瑚礁保护协议」与「六国保育宣言」
  这类应急计划可以是如同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索所门等六国的「六国保育宣言」,也可以是一项长期的合作计划,旨在保护珊瑚礁生态的完整免于被破坏,这些合作计划包括珊瑚礁监测网的设置或通报,讯息中心的成立和交流或是区域或多边的协议、公约俱可,目的在有效的完成区域性整合,有组织有计划的对东南亚珊瑚礁生态系的海域进行保护,并维持珊瑚礁生态系生物多样性健康,持久的存在和使用。例如「六国保育宣言」
  东南亚珊瑚大三角及外围的珊瑚礁生态系地区的未来亮起红灯,也因此促使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帝汶、所罗门群岛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六国在美国自然保育联盟和世界银行的资助下,发表「六国保育宣言」⒁,旨在保护珊瑚礁大三角的永续存在和利用,保全珊瑚礁的生态系健康发展。所以,由美国利用规律经过的人造卫星进行监视、记录珊瑚大三角白化面积的变化以及范围位置等,提供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六国针对白化严重地区予以救助,减少破坏性捕鱼的入侵,降低珊瑚礁的被損坏面积,并且,提出保护措施和保育计划,最简单且有效的作法就是,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建立「珊瑚礁保护区」,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也确实将部份珊瑚大三角的范围划拨出来成为「珊瑚礁保护区」。
  「六国保育宣言」保护珊瑚礁最重要的行动是使用美国人造卫星规律的进行「监测」,也即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第7条,查明与监测条文如下:「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特别是为了第8条至第10条的目的;查明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要顾及附件一所载指示性种类清单;通过抽样调查和其它技术,监测其影响的各种方法维持并整理依照以上从事查明和监测活动所获得的数据。」⒂
  人造卫星是一种有效的监测工具,可从中获得正确的数据,可以判断研究损害的面积和位置,尽快做出补救工作等措施,符合「合约」所述「通过抽样调查及其它技术,监测依照以上1项查明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份,要特别注意那些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以及那些具有最大持久使用潜力的组成部份」「查明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过程和活动种类」的需求,但人造卫星毕竟在高空或低空通过,进行影相扫描摄影,对整体大范围面积的珊瑚白化作用的监测和查明确有帮助,对白化面积的扩大或缩减、座落何处功能和作用无可取代,符合公约「通过抽样调查及其它技术,监测依照以上1项查明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份,要特别注意那些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以及那些具有最大持久使用潜力的组成部份」。
  在东南亚珊瑚礁海域有必要依国家管辖范围划分多个监测区域,成立监测网分别对珊瑚礁海域及其间珊瑚礁生态系生物多样性组成的部份,进行密切的监控,尤其「对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的地方,做出立即的反映和应对措施⒃。
  此项设计和考虑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4条「影响评估和尽量减少不利影响」条文内容「在互惠基础上,就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活动促进通报、信息交流和磋商,其办法是为此鼓励酌情订立双边、区域或多边安排」,及第15条「如遇其管辖或控制下起源的危险即将或严重危及或损害其它国家管辖的地区内或国家管辖地区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的情况,应立即将此种危险或损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并采取行动预防或尽量减轻这种危险或损害」。
  也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5条「合作」,「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直接与其它缔约国或酌情通过有关国际组织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并就共同关心的其它事项进行合作」⒄。促进做出国家紧急应变安排,以处理大自然或其它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鼓励旨在补充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并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⒅。
  第四节:永续发展珊瑚礁水域的经济利用---「海洋牧场」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条至72条提高海洋的生产能力和生产量,就必须借重沿海国的养护条件和能力,东南亚各国拥有全世界面积最广阔,生产力最丰富的珊瑚礁水域,依目前情况看来,尚属保护良好,因为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过去几十年来虽有进步,但并未发生结构性的大变化,因此,珊瑚礁水域的生产量属尚可接受范围,未受到市场过度的压力而发生严重的过度生产,导致生态系完全被破坏的程度,所以,趁现在尚未进入市场巨量需求并因此带动恶质捕捞行为,造成珊瑚礁水域全面溃败之前,应及早结合区域合作的力量,组织一个完善的保护网,以保护东南亚这一片人间瑰宝的珊瑚礁水域能健康的存在⒆。
  如何突破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达到区域国家间的共识,组织起保护东南亚珊瑚礁水域的国际合作,能真正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华盛顿公约的宗旨和内涵⒇,能真正养护东南亚珊瑚礁水域健康存在,且在未来发挥海洋生产基地的作用。   珊瑚礁水域是唯一能提供生物多样性丰富存在的浅海水域,因其生态系的特性能吸引各种洄游性鱼类、跨界鱼种及其它高价值鱼类来珊瑚礁水域觅食、繁殖,是因为珊瑚礁生态系中的鱼群种类及数量特别丰富。
  掌握珊瑚礁水域的这一特性,就可以进行珊瑚水域的经济利用,成为生产海洋生物的生产单位基地,利用珊瑚礁水域自然的生态系,只要有适当的种源种苗即可进行大规模的养殖,选择早熟型、短小体型、重量适中的高经济鱼种,进行生态系的养殖,一定时间内就可以有一定数额的生产量出现,补足市场需求的不足,就可以良性循环的遏止过渔、破坏栖地、冲击式捕鱼或毒、炸、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的次数,相对的,对珊瑚礁水域或全球其它渔场的破坏就会减少许多,也提供全球各大渔场或珊瑚礁水域中其它生物、生态系有休养生息的机会。「生物多样性公约」有极大部份在于生物「遗传资源」技术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信息交流,技术和科学合作,以及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的分配和资金的提供,财政支持和鼓励等。
  保护东南亚地区生物多样性最丰富、也最重要的、也必需持续长久经营的珊瑚礁海域生态系的健康存在」(21)。
  「跨界鱼种协议」珊瑚礁水域国家的政府若真正落实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保育珊瑚礁生态系,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内容,首先应依第八条「就地保护」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建立保护区系统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在东南亚地区应重点保护珊瑚礁生态系,建立全区域的珊瑚礁保护区(22)。
  利用天然的珊瑚礁生态系环境自然产生的生态系食物链做为生产手段,不只是高经济价值鱼种如鲔鱼、鲣鱼、旗鱼,任何适合珊瑚礁水域的高经济价值鱼种均可以同样的方式,在实验室中育种,养大到一定程度后,放养于用特殊渔网圈围的珊瑚礁养殖海域中,利用自然的生态系管理方法养殖这些高经济价值鱼种。依照公约规定「管制或管理保护区内外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资源,以确保这些资源得到保护和持久使用」、「在保护区域的邻接地区促进无害环境的持久发展以谋增进这些地区的保护」「除其它外,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计划或其它管理战略,重建和恢复已退化的生态系统,促进受威胁物种的复原」(23)。
  生态学家、生物专家、基因学者可以创造一个生命,一个新的物种,但他们没有能力恢复一个已经丧失生机的生态系,例如珊瑚礁生态系,就无法在实验室中被复制出现,因为当中牵涉太多,微生物、菌类、藻类、浮游生物,而那些才是让珊瑚礁水域生机蓬勃,鱼、贝、虾等群聚的主要原因。
  有一天,东南亚各国终于有能力可以实现妥善且大规模开发珊瑚礁水域成为养殖高经济价值鱼种的「海洋牧场」,但在这之前,就必须先把东南亚珊瑚礁水域环境和生态系保护良好,而首先必须运用区域合作的力量,共同推动并签署「东南亚珊瑚礁保护协议」,否则,即使有实现「海洋牧场」技术到位的那一天来临,东南亚珊瑚礁水域环境和珊瑚礁生态系早已陷于万劫不复之地。
  注释:
  ⑴Rubec, P. J. 1988. The need for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Philippine coral reefs. Environmental Biology of Fishes 23 (1-2), 141-154.。
  ⑵2009年,台湾海巡署资料。东沙群岛一年几千航次的违法炸鱼、毒鱼事件发
  ⑶2006,邵广昭,珊瑚礁等重要栖地应禁止音响驱鱼、三层流刺网、电气拖网等非法。或冲击式、破坏式捕鱼工具捕鱼法
  ⑷Johannes, R. E. and M. Riepen. 1995.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of the Live Reef Fish Trade in Asia and the Western Pacific. 82 pp.禁毒魚使用陷阱
  ⑸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
  ⑹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
  ⑺Johannes, R. E. and M. Riepen. 1995.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of the Live Reef Fish Trade in Asia and the Western Pacific. 82 pp.禁毒鱼使用陷阱
  ⑻L?kkeborg, S. 1990. Reduced catch of under-sized cod (Gadus morhua) in longlining by using artificial bait. Can. J. Fish. Aquat. Sci. 47: 1112-1115.
  ⑼胡念祖,国际渔业法体制之演进趋势与转变,中国水产月刊第541期,民国87年1月。跨界鱼种协议
  ⑽Johannes, R. E. and M. Riepen. 1995.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of the Live Reef Fish Trade in Asia and the Western Pacific. 82 pp.禁毒鱼使用陷阱
  ⑾Bodansky, D. 1991. Law: scientific uncertainty and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Environment 33:
  ⑿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
  ⒀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
  ⒁2009.9.1,公共电视新闻,「全球1.2亿人依赖珊瑚维生,今年5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东帝汶、所罗门、巴纽六国共同签署珊瑚大三角宣言,世界野生基金会到本纪末指出,到本世纪末,珊瑚大三角将因全球暖化消失。」
  ⒂生物多样性公约第7条。
  ⒃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之10条。
  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5条。
  ⒅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
  ⒆中央研究院欧美所,宋燕辉研究员,「永续发展世界高峰会执行计划」在国际、区域、次区域、国家及地方上,被研拟出来,真正能解决渔业问题有赖区域合作,采取集体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法律规定、强制性法律规范。
  ⒇中央研究院欧美所,宋燕辉研究员,「永续发展世界高峰会执行计划」在国际、区域、次区域、国家及地方上,被研拟出来,真正能解决渔业问题有赖区域合作,采取集体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法律规定、强制性法律规范。
  (21)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条。
  (22)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
  (23)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
  作者简介:傅泽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院、国际法学院博士生。专业:国际法。研究方向: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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