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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上比较认可的碳交易机制—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及运作方式,这对于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一定的启示。
最近,周小川行长撰文指出要利用金融市场来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其中在提及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上的调节作用时,更是明确指出要“认真研究、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在国内试行排放配额制、发展排放配额市场”。可见,在节能减排工作中金融市场是大有可为的,国外碳排放的交易机制对于我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国际碳交易的由来
国际上的碳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关于碳排放权利的交易,它起源于1997年12月的《京都议定书》,该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对各发达国家来说,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
《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具有国际法约束力,达不到减排承诺的国家将面临严厉的惩罚。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做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方式,如基于市场的“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交易”三机制,从而为发达国家也提供了回旋余地。“联合履行”允许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在成本较低的另一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投资旨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并将因此减下来的减排额返还投资国,冲抵减排义务。不过,“联合履行”只能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此名义下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履行”。也就是说,把“联合履行”所限制的向发达国家的投资,扩展到发展中国家(很明显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成本低,效益高),以换取减排额度来冲抵本国应负的减排义务。“排放交易”的意思是,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其剩余的额度可以直接出售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方式就促成了国际碳交易的产生。
欧盟碳交易的实践
对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布什政府拒绝批准,而与此同时欧盟却积极探索碳排放交易机制以降低实现承诺目标所需的成本。2003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并于2005年开始实施。与日本、加拿大以及美国州一级的排放制度相比,欧盟的排放贸易体系更为完善,其所设计的规则能够满足《京都议定书》及其缔约方会议所作的决定的要求,预计会更容易与未来的国际排放贸易接轨,因而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机制。目前,欧洲已成为世界上最活跃的碳交易市场。其中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2006年交易的二氧化碳达到4.5亿吨,占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量的35%。
交易概况
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限额—贸易”体系,即先确定温室气体排放的限额,然后再根据额度的供求展开贸易,限额有余者是市场的供给者,限额不足者则是需求者。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涵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以强制性的方法纳入了1.15万个排放实体,其中包括炼油厂、发电量超过20兆瓦的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玻璃厂以及造纸厂等,共占欧盟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一半以上。由于二氧化碳排放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80%左右,因此目前的排放交易体系所涵盖的温室气体仅包含二氧化碳在内,而不包含其他的温室气体。
关于限额的确定。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根据各成员国内部达成的《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规定每个国家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而这一配额又被分配到国内的各个排放企业,配额的分配是考虑了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部门排放标准等因素而制定的。对于不能实现目标的企业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计划的时间安排。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分两期进行。从2005年到2007年的最初3年为第一承诺期,减排的目标是努力完成《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目标的45%,从2008~2012年开始的第二个承诺期里要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全部目标。
超标的惩罚措施。欧盟规定,如果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超标,在2005年至2007年的第一阶段减排期内,超额排放部分每标准吨二氧化碳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二减排期内,处罚的标准将达到每标准吨二氧化碳100欧元。
交易形式
为了达到减排的要求,欧盟具有减排义务的企业也曾考虑通过自行建设设备的方式来分解温室气体,但实践证明,这样做成本较高,因为欧盟企业自身减排一吨二氧化碳的成本高达约56欧元。因此,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均可以通过《京都议定书》的其他灵活机制,以成本效率方式完成减排目标。这就形成了排放配额交易和核证减排交易。
排放配额(EUAs)交易。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允许成员国之间的企业根据各自的减排成本差异,自由买卖温室气体减排额度,这就形成了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在该市场,交易的减排单位是EUA,一个EUA等于一吨的二氧化碳。交易的需求方是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而供给方则是配额有剩余的企业。通过这种市场交易的机制,欧盟二氧化碳减排的成本有所降低,欧盟目前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格约为20欧元,低于欧盟企业自行建设相应减排设备的成本。
核证减排量(CERs)交易。核证减排量交易是基于清洁发展机制而产生的。欧盟排放贸易体系规定,有减排义务的欧盟国家可向无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购买温室气体排放权,其方法是欧盟国家企业帮助发展中国家每减排一吨二氧化碳气体,就可以在本国获得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欧盟的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欧盟的减排费用。由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获得的减排量必须经过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的鉴定,并由其发行核证减排量(CERs),而核证减排量则可以进入排放贸易体系进行交易。核证减排量的价格是排放配额价格的一个贴现,贴现的程度依赖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风险程度。尽管如此,核证减排量的价格和配额的价格还是相互关联的,核证减排量的交易降低了配额的价格。
对交易机制的评价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两年多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宏观层面上,从第一年情况看,企业的履约率很高,其中英国的履约率超过99%。整个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有所下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推动了基于项目的京都机制的投资,如清洁发展机制下面的一些项目。微观层面上,企业管理层对控制温室气体的认识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二氧化碳不仅仅是企业环境主管关注的事情,更是企业财务主管和CEO要考虑的问题了。另外,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建立也极大地降低了欧盟国家履约的成本,欧盟在这方面每年只需要支出29亿欧元到37亿欧元,而如果没有这一交易体系,可能支付的成本将大为提高。
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也面临一些问题。其最主要的问题是现行的“限额—贸易”体系本身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在限额体制下,一些企业通过游说政府而获得额外的配额,然后将多出来的部分出售获利。政府也存在发放过多配额的现象。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一个透明的、合理的配额分配机制,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企业之间配额的分配,也存在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配额的分配。最近,欧盟就考虑用拍卖和基准机制来修改现行的配额交易体系,希望通过拍卖的形式来发放排放许可证。另外,由于市场深度不够、配额频繁调整、气候与经济等因素,造成市场上排放配额价格的过大波动。
对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示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中并没有规定我国减排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较快,从1994年至2004年年均增长4%,这对于国内的环境保护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我们可以借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用市场价格机制,通过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来控制我国的碳排放,同时也是为未来的国际碳排放贸易积累经验。在当前,可以先按照“限额—贸易”的方法在我国建立配额交易市场。
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把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一定规模之上的企业纳入到限额排放体系。在初始阶段,包含的企业主要应该是工业企业,排放许可权的主要对象应该是二氧化碳。
其次,建立透明、合理的排放权分配机制,对纳入限额排放体系内的企业规定一个排放配额。
再次,建立排放配额交易的场所,为配额的供求调节提供市场。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我国的气候交易场所,允许配额有剩余的企业在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审核之后把剩余的配额在气候交易场所出售,而允许那些配额不足的企业在气候交易所购买市场上出售的配额。
另外,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相关机构应根据超标的数额给予相应的惩罚。对于超标数量罚款的金额要大于市场上相同数量配额的价格。
最后,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在金融市场准入和融资上作出限制性规定。例如,吊销其贷款证,限制其上市融资或从银行取得贷款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
最近,周小川行长撰文指出要利用金融市场来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其中在提及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上的调节作用时,更是明确指出要“认真研究、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在国内试行排放配额制、发展排放配额市场”。可见,在节能减排工作中金融市场是大有可为的,国外碳排放的交易机制对于我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国际碳交易的由来
国际上的碳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关于碳排放权利的交易,它起源于1997年12月的《京都议定书》,该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对各发达国家来说,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
《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具有国际法约束力,达不到减排承诺的国家将面临严厉的惩罚。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做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方式,如基于市场的“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交易”三机制,从而为发达国家也提供了回旋余地。“联合履行”允许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在成本较低的另一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投资旨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并将因此减下来的减排额返还投资国,冲抵减排义务。不过,“联合履行”只能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此名义下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履行”。也就是说,把“联合履行”所限制的向发达国家的投资,扩展到发展中国家(很明显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成本低,效益高),以换取减排额度来冲抵本国应负的减排义务。“排放交易”的意思是,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其剩余的额度可以直接出售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方式就促成了国际碳交易的产生。
欧盟碳交易的实践
对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布什政府拒绝批准,而与此同时欧盟却积极探索碳排放交易机制以降低实现承诺目标所需的成本。2003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并于2005年开始实施。与日本、加拿大以及美国州一级的排放制度相比,欧盟的排放贸易体系更为完善,其所设计的规则能够满足《京都议定书》及其缔约方会议所作的决定的要求,预计会更容易与未来的国际排放贸易接轨,因而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机制。目前,欧洲已成为世界上最活跃的碳交易市场。其中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2006年交易的二氧化碳达到4.5亿吨,占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量的35%。
交易概况
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限额—贸易”体系,即先确定温室气体排放的限额,然后再根据额度的供求展开贸易,限额有余者是市场的供给者,限额不足者则是需求者。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涵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以强制性的方法纳入了1.15万个排放实体,其中包括炼油厂、发电量超过20兆瓦的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玻璃厂以及造纸厂等,共占欧盟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一半以上。由于二氧化碳排放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80%左右,因此目前的排放交易体系所涵盖的温室气体仅包含二氧化碳在内,而不包含其他的温室气体。
关于限额的确定。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根据各成员国内部达成的《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规定每个国家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而这一配额又被分配到国内的各个排放企业,配额的分配是考虑了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部门排放标准等因素而制定的。对于不能实现目标的企业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计划的时间安排。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分两期进行。从2005年到2007年的最初3年为第一承诺期,减排的目标是努力完成《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目标的45%,从2008~2012年开始的第二个承诺期里要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全部目标。
超标的惩罚措施。欧盟规定,如果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超标,在2005年至2007年的第一阶段减排期内,超额排放部分每标准吨二氧化碳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二减排期内,处罚的标准将达到每标准吨二氧化碳100欧元。
交易形式
为了达到减排的要求,欧盟具有减排义务的企业也曾考虑通过自行建设设备的方式来分解温室气体,但实践证明,这样做成本较高,因为欧盟企业自身减排一吨二氧化碳的成本高达约56欧元。因此,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均可以通过《京都议定书》的其他灵活机制,以成本效率方式完成减排目标。这就形成了排放配额交易和核证减排交易。
排放配额(EUAs)交易。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允许成员国之间的企业根据各自的减排成本差异,自由买卖温室气体减排额度,这就形成了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在该市场,交易的减排单位是EUA,一个EUA等于一吨的二氧化碳。交易的需求方是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而供给方则是配额有剩余的企业。通过这种市场交易的机制,欧盟二氧化碳减排的成本有所降低,欧盟目前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格约为20欧元,低于欧盟企业自行建设相应减排设备的成本。
核证减排量(CERs)交易。核证减排量交易是基于清洁发展机制而产生的。欧盟排放贸易体系规定,有减排义务的欧盟国家可向无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购买温室气体排放权,其方法是欧盟国家企业帮助发展中国家每减排一吨二氧化碳气体,就可以在本国获得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欧盟的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欧盟的减排费用。由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获得的减排量必须经过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的鉴定,并由其发行核证减排量(CERs),而核证减排量则可以进入排放贸易体系进行交易。核证减排量的价格是排放配额价格的一个贴现,贴现的程度依赖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风险程度。尽管如此,核证减排量的价格和配额的价格还是相互关联的,核证减排量的交易降低了配额的价格。
对交易机制的评价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两年多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宏观层面上,从第一年情况看,企业的履约率很高,其中英国的履约率超过99%。整个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有所下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推动了基于项目的京都机制的投资,如清洁发展机制下面的一些项目。微观层面上,企业管理层对控制温室气体的认识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二氧化碳不仅仅是企业环境主管关注的事情,更是企业财务主管和CEO要考虑的问题了。另外,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建立也极大地降低了欧盟国家履约的成本,欧盟在这方面每年只需要支出29亿欧元到37亿欧元,而如果没有这一交易体系,可能支付的成本将大为提高。
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也面临一些问题。其最主要的问题是现行的“限额—贸易”体系本身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在限额体制下,一些企业通过游说政府而获得额外的配额,然后将多出来的部分出售获利。政府也存在发放过多配额的现象。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一个透明的、合理的配额分配机制,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企业之间配额的分配,也存在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配额的分配。最近,欧盟就考虑用拍卖和基准机制来修改现行的配额交易体系,希望通过拍卖的形式来发放排放许可证。另外,由于市场深度不够、配额频繁调整、气候与经济等因素,造成市场上排放配额价格的过大波动。
对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示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中并没有规定我国减排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较快,从1994年至2004年年均增长4%,这对于国内的环境保护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我们可以借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用市场价格机制,通过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来控制我国的碳排放,同时也是为未来的国际碳排放贸易积累经验。在当前,可以先按照“限额—贸易”的方法在我国建立配额交易市场。
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把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一定规模之上的企业纳入到限额排放体系。在初始阶段,包含的企业主要应该是工业企业,排放许可权的主要对象应该是二氧化碳。
其次,建立透明、合理的排放权分配机制,对纳入限额排放体系内的企业规定一个排放配额。
再次,建立排放配额交易的场所,为配额的供求调节提供市场。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我国的气候交易场所,允许配额有剩余的企业在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审核之后把剩余的配额在气候交易场所出售,而允许那些配额不足的企业在气候交易所购买市场上出售的配额。
另外,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相关机构应根据超标的数额给予相应的惩罚。对于超标数量罚款的金额要大于市场上相同数量配额的价格。
最后,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在金融市场准入和融资上作出限制性规定。例如,吊销其贷款证,限制其上市融资或从银行取得贷款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