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促销:躲开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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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讲,税收无疑是一种额外支出。而且这种支出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时间上都有税法的规定,如果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要受到处罚。但是如果对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不仅可以少交税,为企业节省现金流出,而且可以避免税收风险。作为手机销售中的纳税人,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手机销售商的划分
  
  首先,同为手机销售商,身份不同,涉税问题是不一样的。目前,我国的手机销售商主要有以下几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他们既销售手机,也提供电信服务;另外一种是大中型商场的手机销售柜台,他们隶属于商场,不独立纳税;还有就是手机专卖店等。这几种手机销售商在纳税上的身份是不一样的,得到的税收待遇也大相径庭。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现行税法规定: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和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现实生活中,电信部门一般都是既销售手机又提供电信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而商场中的手机销售柜台和手机专卖店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规模又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在流转税的税收筹划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和营业税税负之间有一个税负平衡点,征税对象的毛利率高于税负平衡点时,同样的销售额,交营业税就比交增值税合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也有一个税负平衡点,增值率高于税负平衡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电信部门和小规模纳税人相比,税负显然低于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一般情况下,电信运营商在销售手机上的税负要低于其他手机销售商的税负。
  
  运营商促销的税收处理
  
  下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电信运营商销售手机中的税收问题:
  案例:某市电讯公司为了提高手机的销售额,策划了一个促销方案:“预交话费送手机”,即凡在该电讯公司交纳4300元的电话费,便可免费获得一部新手机(该种手机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000元)。企业纳税情况:
  1.营业税:4300 x 3%=129元
  2.赠送的手机视同销售,也要按 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2000 x3%有人提出的筹划方案如下电讯公司将电话费和手机捆绑销售,即“手机+两年电话费=4300元”,这样该电讯公司就可以按 4300元来缴纳3%的营业税129元,每部手机可以节约营业税60元。假如该公司一年可以销售10万部手机,则可以节省营业税600万元。
  这个方案看似合情合理,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案在执行时有以下问题:
  第一,“手机+两年话费”含糊不清,两年话费是多少?没有“预交话费送手机”对顾客的吸引力大,因为花了同样的钱话费少了。另外话费限定为两年,对一部分打电话少的顾客不合适。这样的话就必然会丢掉一部分顾客群。到底值不值得,这本账还要仔细地算一算。
  第二,公司的这笔业务账务要如何处理?两年话费究竟是多少对顾客要有个交待,如果除去话费后手机售价远低于正常售价,而公司又按4300元一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机关就有权重新核定手机的销售价格。企业不但省不了税,可能还会被扣上偷税的帽子。那样的话就得不偿失了。如果含的话费低,又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笔者认为采用“手机+两年话费=4300元”的方式在纳税上对企业是有利的,但广告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税收筹划的目标并不是缴的税最少,它不应脱离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应该是企业的整体收益达到最大。如果决定采用这种方式,企业最好事先就这种促销方式和税务机关协商好,使得手机消费价格低归入到税法中“有正当理由“之内。取得税务机关的同意。
  
  销售商促销的税收处理
  
  对于手机销售商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条件下.也可以通过在税收定额、按4%缴纳税款和按一般纳税人缴纳税款之间进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方式。
  隶属于大中型商场的手机销售柜台的手机销售方式可能是大家最熟悉的了。而且通过这种方式销售,促销的方式也是最多的。
  案例:某移动电话广场举办了一个手机交易会,主题是“庆国庆手机大优惠”。优惠方案如下:
  之一:手机折上折,精心筹备 10000部特惠手机。
  之二:总额高达300000元的现金抵用券。
  之三:好礼滚滚来,特别挑选 10000件精美礼品。
  之四:大奖更精彩,一等奖5名,各奖人民币5000元;二等奖1O名,各奖价值1500元时尚手机一部;三等奖100名,各奖价值150元来电显示电话机一部。
  如LG8080,原价2380元,特惠价 1580元,送手机话费200元,数据费150元,本地市话费900元,仅相当于330元,再送现金抵用券300元及100元IP话费。
  这里我们暂且不谈商家各种促销方式中的陷阱,只谈税收问题。
  1.涉及到的增值税问题。手机打折销售、销售时给顾客赠品、有奖销售中的实物奖品都涉及到增值税问题。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手机打折销售中,以折扣后的销售额即向顾客实际收取的金额向顾客开发票,所以应以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且为含税销售额。赠品属于实物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销货者将自产货物,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销货者用于有奖销售的商品支出也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手机促销中消费者得到的赠品、现金抵用券、奖品、奖金、手机话费。数据费都涉及到销售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以上消费者由于购买手机得到的各种形式的收入,有的属于偶然所得.有的属于其他所得,销售者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涉及到的营业税问题。对采用向消费者赠手机话费、数据费。本地话费、IP话费的形式的涉税问题有不同的理解。理论上讲:手机促销中向顾客赠送话费.其实质意义上是手机销售方和电信部门共同推出的促销活动,对二者都有利,手机销售商是在为电信单位代销。所以话费部分应交营业税,并且由手机销售商代扣代缴。
  
  合理避税的方法
  
  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我国的税法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得商家的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税法制定者无法对这些信息进行反馈,再加上从搜集信息到一个政策的出台要经过无数个环节,这使得这个过程更加缓慢,于是很自然就出现了关于某些促销手段的税收真空的存在。另外,有时法规中虽然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规定得很笼统,使得各地的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也是不同的。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对赠品、现金券是否属于偶然所得,进而是否应征个人所得税就有不同的理解。又如对于手机促销中向消费者赠话费,有的税务机关就理解成是税法规定中的销售货物中的混和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商家和税务机关之间在缴税与收税上是一种经济博弈关系。作为商家.要想处于优势地位,最起码规避掉税收风险.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1.在推出一个促销方案时.要考虑到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税法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做到不能违反规定。像本文案例中采用打折销售.销售中的赠品涉及到的增值税问题是税法中明文规定的,一定要按税法规定来处理。
  2.对于涉及到税法中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应事先和税务机关协商。如果事先没有协商好,商家按自己的理解对业务进行了税务处理。到纳税检查时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违反了税法规定,企业就要补缴税款。就算企业认为税务机关处理不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也要先缴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另外,无论税务行政复议结果如何,在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上或多或少会受些影响。这对于企业来说是很不利的。就像案例中送话费的情景,如果企业认为其没有代扣代缴义务而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有.那企业损失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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