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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社会公益组织的规制目标只有通过适当而合理的规制工具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对于这个问题,在以往的行政法研究中并未予以真正关注。目前分析我国政府对社会公益组织的规制目标,已经由之前单一的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转变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并重的双重规制目标。实现该规制目标,需要从传统命令一控制型规制工具(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转变到侧重使用激励型规制、信息规制、协商性规制、自我规制等规制工具。社会公益组织营利性经营行为的规制案例,对探讨政府规制形式的具体选择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