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学生工作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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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高等院校中的法律关系变得日益复杂,高校与学生之间相关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高校学生工作中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高校学生工作法律问题研究来保障和促进高校学生管理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关键词 学生工作 法律问题 研究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在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的背景下,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高等院校中的法律关系变得日益复杂,高校与学生之间相关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高校学生工作中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律问题研究来保障和促进高校学生管理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学生工作要坚持育人為本,一方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法律制度,以高校民主管理为基础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使高校学生管理从主要依靠行政转变为依靠法律。
  一、我国高等教育学生工作相关立法现状
  我国高等教育立法已初具规模,其中与学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教育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通过以上所列举的这些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学生工作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学生工作方面的立法已经初步完善。学生工作所涉及的学生生活的主要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第二,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居多。第三,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抽象,多为原则性规定,不具操作性。涉及学生管理的情形往往是具体、复杂的,所能援引的相应规范却是抽象、不可操作的。
  二、普通高校学生工作中常见法律问题
  1、高校学生管理处分权滥用问题
  处分权是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权能,它是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有效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的基本制度。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都赋予了高校的管理处分权,然而这两部法律对高校处分行为的相关规定仍然过于笼统、操作行不强。《规定》虽然对处分种类和程序做了规定,但高校在实际运用中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受到明确法律约束的程度不够强。举例说明《管理规定》第54条中列举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形,但其中的“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性质恶劣”、“屡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情形”在实践中该如何认定、认定的标准是什么都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高校在处分违纪学生中时常有处分权滥用、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常见的有:有的高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是毕业前如果所受处分没能解除的不能未得到学位证、大学生考试严重作弊将被开除等等。
  2、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人数的增多使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而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最大的难点是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国内外司法实践看,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大多数国家主要适用侵权法,所以在法律层面上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涉及到条文规定。但是上述法规的相关规定笼统、零散、操作性不强、仍有探讨研究的空间和有明确细化的必要。此外,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与高校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密切相关,而这些问题由于立法层面上法律规定的笼统、模糊、分散导致目前法学界对此存有不同的争议,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中,立法依据、判决结果也各有不同。
  3、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侵害问题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大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和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旧的行为方式的惯性及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和法律秩序,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很少重视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特别是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范。目前在我国高校的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很少:第一、一般没有明文规定符合法治精神的申诉举报程序、调查程序、行政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第二、权限划分较简单,权力和职责没有明确,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弃权或越权的情况;在学生管理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程序规范和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发生了一些本不该发生的“程序瑕疵”诉讼问题。
  4、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高校教育收费并轨制度的推进,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逐年上升,是学生工作中法律问题较为集中的人群。突出的表现一是贫困生贷款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二是关于经济困难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高校在处理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时,在某些场合需要对这些学生的信息予以公开,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涉及到了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法律目前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我们就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地研究,既要尊重特困生隐私,又要真实获得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标准的准确信息。
  三、高校学生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法律问题的应对措施
  1、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化理念的不断深入,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已不能适用新的学生管理的需要,时代的发展要求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2013年9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表明了我国已经意识到健全和完善一系列教育法规的迫切性。加强学生管理立法方面的内容建设,建立完备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制度,出台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学生管理法律体系进一步充实、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及时有效解决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学生管理组织法》、《考试法》、《校园安全法》等。   2、依法治校,健全学校规章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法律赋予高校这种权力,目的在于维护高校的自主和自治,也明确了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制原则。因此高校要按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学生权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新“准则”和新“规定”,在涉及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依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有重大改变。高校须认真领会其精神,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修改旧的学生管理办法。“学籍管理条例”、“學生违纪处理条例”和“学位授予条例”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近几年高校法律诉讼中的主要方面。因此,要根据新“规定”进行修订,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细化。如针对新“规定”第五十四条高校可以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中,有“性质恶劣的”、“行为严重的”、“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等较为笼统的规定,要做到裁量适度、于法有据,就应尽可能将条款加以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规范处分权。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包含申辩、调查程序、有效证据范围、处分裁决程序、处分决定书制作程序、告知、学生申诉程序、时效制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回避制度、学校行政决定期限、处分决定书送达备案等内容的程序性规则,在行使处分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强化程序性规范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涉及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可能侵害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决定时,更要慎之又慎。这样既可保证处分的合法、公正、透明,减少管理过程中的障碍及事后提起争议的可能性,又可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教育管理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率。
  3、加强教育管理理念的转变,促进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我国高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得高校行政主体的角色不断弱化,近年来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高校更多是以教育培养人才的为主,管理为辅。因此高校管理者要更多的去除行政化色彩,切实改变过去行政方式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学生服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关心和尊重学生,建立服务型高校。
  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素养的养成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关键。现代的法治精神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和社会应有健全的良法,二是良法在现实社会中能得到切实的执行。目前我国对于高校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虽然不够健全,但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问题的关键是管理者能否真正落实到实际的学生管理工作当中。高校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必需不打折扣的真正加以落实,而不是当作可有可无的随意执行。高校应当加强和深化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法治的精神,在研究问题、开展工作时,时刻保持对法律意识的敏感性,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4、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保障机制
  高校建立的学生处分程序,应让学生明白错在何处,同时也证明高校处分是有依据的。具体来说,就是在作出处分前通知相关学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抗辩,并且注重证据和事实,处分程序必须做到公开。尽可能不要采用诸如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处罚措施,若学生失范情节较为严重,可以建议校方采用留校察看的处罚措施,给予学生悔改的机会。例如对作弊学生进行处理时必须非常慎重,以教育学生为目的,可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作出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以保证其今后努力改正错误。就目前情况看,高校对学生作出的如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不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管理行为,从法理上看并不仅仅是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也是外部管理行为,因为高校在行使这些管理权力时,是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学籍、学历和学位管理,这些管理行为涉及到学生的基本宪法权利即受教育权,立法应当设置司法救济程序才能保障学生的权利。所以,对于关系学生受教育权等重大权益等事项,如入学、开除学籍、毕业、学位授予等方面,学生可以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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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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