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来源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udu123abc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全面理解、把握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对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上体现主观故意,笔者认为认定非法占有故意时,单纯以某一方面来判定往往不具有说服力,应该综合判定,从以下几方面来综合认识:
   (一)签订、履行合同中,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某种潜力,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发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正当利益处于高风险状态,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权利无法实现,这种行为表面上是签订合同,实际上是骗取对方财物,这便是明显具备非法占有的恶意。实践中,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而与合同他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也不能一概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但订立合同之后,充分创造条件,积极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即使最终合同未能或未完全能履行,此种情形也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只能作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依据之一,那种以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来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做法是片面的。
   (二)签订履行合同中,行为人是否存在欺骗行为。行人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欺骗行为,不一定都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身份、伪造证件、伪造印章等掩盖无法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的恶意。如:行为人在合同中所隐瞒虚构的仅是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欺骗的目的是通过签订合同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根本没有非法控制、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企图,便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是将合同作为一种形式,一种手段,欺骗对方,一旦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到手,行为人便任意处置对方当事人财物,不计后果的,才可以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的恶意。
   (三)签订履行合同中,分析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标的物是合同诈骗的直接目标,行为人对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任意处分,不计后果,或者大肆挥霍,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无法返还,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的恶意。若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或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合同履行,但用于其他合法经营活动,且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能将对方财物返还,则不宜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签订履行合同中,行为人有无积极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根本不积极去履行,财物到手后便挪作他用或偿还债务,填补其他经营亏损或个人债务、或挥霍、或进行非法活动等等,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抛之脑后、不与理会,根本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小部分合同作敷衍,应该认定为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之后,积极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则不能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签订履行合同中,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享受了合同的权利,却不主动、不愿意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可以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的恶意。在市场经济中,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有的则故意不履行。从实践来看,如果当事人一方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但由于发生正当、合法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这种情况应认定为无非法占有故意。但若行为人主观上不想,不愿意承担义务,有条件履行合同而不履行,这种由行为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不履行足以说明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恶意。
   (六)行为人在违反合同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若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对因自己的原因而引起的违约责任,一般会承担相应责任,有的主动,有的被动。但如果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是在签订合同之初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用于挥霍、还债、高风险投资,甚至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由此产生违约责任后,行为人若千方百计掩盖事实真相,或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或虽承认违约,但拒绝承担责任等等,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则应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的恶意。
   上述观点,仅仅是从不同的角度对非法占有故意的理解。实践中,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情况不一,情况错综复杂,既不能片面以某一点去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备非法占有故意,也不能将上述方面简单相加,而应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为基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备非法占有故意。
  
  作者简介:
  霍冬梅,南京大学法学院。
其他文献
目的探讨膀胱癌中趋化因子受体CXCR4和CXCR7mRNA水平的表达及其意义。方法应用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法(RT—PCR)检测37例膀胱癌标本及29例癌旁正常组织标本中趋化因子受体CXCR4和
摘 要: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始终坚持的工作方法和优良传统,也是搞好医院各项工作、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医院思想政治工作面对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为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以创先争优为动力,在医德教育、服务质量、医院文化、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才能为医院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思想政治工
由于人眼对失真的灵敏度与视频帧图像的运动剧烈程度有关,在计算整个视频序列质量时,根据各帧图像的活动性强度为其权重赋予不同的权值.考虑到大部分的视频质量评价方法只局限于评估视频的空域失真而忽略了其时域失真,提出了基于空时域失真测度的视频质量评价方法.实验结果表明,本算法相比常用的4种视频质量评价算法具有更好的评价性能.
对李商隐“失意诗”的典故英译进行了探讨。首先,指出了仕途不顺和情路坎坷为李诗点染了失意色彩,而典故的使用又增加了英译难度。其次,介绍了归化和异化的概念,并通过分析不同语
针对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对继电保护的配置及整定产生的影响,研究了含分布式电源配电网的故障和对应的保护范围划分问题.配电网故障由电网保护切除,分布式电源须与电网保持
患者,女,48岁。因发现“腰背部无痛性包块半年”就诊。病后无特殊,既往史无特殊。右侧腰背部彩超示:右侧腰背部见-1.2cm×0.8cm低回声包块,形态不规则,界清,内血流信号不明显。磁
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已成为冠心病治疗的主要手段,经过近30多年的发展,介入心脏病学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学科,冠心病介入治疗以往常采用股动脉途径,随着介入治疗的迅速发展,经桡动脉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