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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国际公法与社会保障法等,狭义上的公法主要指宪法和行政法。人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公法一般是狭义的,即宪法和行政法。在缺乏程序的公法制度中,其各项制度最终只能沦为政治的工具。因为这种缺失程序的公法制度使得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之问的关系只能建立在非理性的基础上,从而使得无论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还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赋予与享有均没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可遵循。相对于私法来讲,公法的程序更加重要,这是由公法的终极目标和公法的实现方式所决定的。公法的程序理念及其程序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