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务犯罪中技术侦查的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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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和使用现状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
  技术侦查,即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查办案件,简称“技侦”。是侦查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利用特定的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收集重大犯罪线索和证据,以配合侦查破案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特点是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运用技术装备秘密调查、秘密取证。
  
  (二)技术侦查在检察机关的使用现状
  在我国,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都拥有技术侦查权,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机关没有被赋予此项权利,在办案中常常只能是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协助才能局限性的使用,即检察机关可以“借用”其他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但是这种做法一是不够规范;二是由于启动程序复杂,运作时间长,在办案中容易贻误战机甚至泄漏案情。尤其是随着办案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办案程序的进一步严格,这种借用办法越来越不能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二、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的适用原则
  
  (一)重罪性原则
  技术侦查中存在公正和效率的博弈。一方面,技术侦查是非常有效的侦查措施,对职务犯罪侦查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能有效高侦查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技侦手段的隐秘性特点,又极易侵害嫌疑人的隐私权。因而只有在职务犯罪构成重罪的情况下才得以启用,这样就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必要性原则
  无法采用传统侦查手段,或传统侦查手段无能为力,或侦查难度大,借助技术侦查可以打破侦查僵局,满足其中之一者就可以使用技术侦查。如果使用传统侦查手段能够达到目的的则不采用技术侦查。
  
  (三)相关性原则
  技术侦查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其适用应当具有特定性,只限于与本案有关的人或物。相关性原则具体包括“人的相关性”和“物的相关性”两个方面。为防止侦查机关适用技术侦查的随意性,一般要求有相关或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侦查对象与案件有关。
  
  三、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权的制度性构建
  
  (一)改革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启动程序
  建立随机型启动程序,即检察机关一旦获悉犯罪信息或发现犯罪嫌疑,即可启动初查程序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现有初查阶段措施几乎不可能收集到犯罪的直接证据。调取相关人员基本信息,由于人户分离、使用非本人身份通讯方式情况普遍,落实起来耗费时间;查阅有关书证材料或约见举报人、知情人,只能判断被举报人是否存在犯罪嫌疑;查询被举报人财产,由于收入、投资形式的多元化,难以完整反映被查对象的收入和财产情况,以致对收入是否正常要作准确判断难度很大。特别是对一些具有反侦查意识的犯罪分子来说,如果事先加以防范,侦查人员要得到其有罪证据就更为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刑事诉讼法吸纳初查程序,实现初查制度侦查化,肯定初查的侦查属性,明确初查即初步侦查,保留初查阶段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赋予初查阶段技术侦查权,一旦证据已经能够证实被查对象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快速转入侦查,做好初查与侦查的衔接。
  
  (二)明确技术侦查适用主体
  技术侦查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假如将技术侦查适用主体放到各级检察机关,在部门利益驱动下,权力被滥用的风险是极大的。各级检察机关均购置有关技侦设备,需耗费巨大的财力物力,存在一定重复投资之嫌。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均应有权运用秘密侦查手段,但出于谨慎考虑,技术侦查适用主体应设置在市(分、州)级院以上检察机关,统一管理、统一审批使用。
  
  (三)明确技术侦查使用的罪名
  从职务犯罪办案实践来看,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罪名应原则上为贿赂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原则上不需要适用技术侦查手段,因为这类职务犯罪均有账可查,侦查起来难度相对较小。但是,如果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嫌疑人潜逃,特别是携款潜逃,为了追赃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手段。
  
  (四)明确技术侦查使用的监督审批
  区县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需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应书面说明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对象、地点、期限和理由,并报请市(分、州)级院检察院反贪局层报检察长批准执行。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的贿赂案件,也应由办案部门书面说明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对象、地点、期限和理由,由反贪局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执行。技术侦查的期限一般应不超过3个月,如需延长,则必须再次办理审批手续。
  
  (五)明确技术侦查适用的对象
  在适用对象上,技术侦查措施指向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举报人以及有证据证明与被指控人存在密切关联的人员,严禁对无关联的人员采用技术侦查措。
  
  (六)明确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
  对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材料,应该严格规定只能用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和起诉,不能用作他用。而且该材料在诉讼活动中应具备证据能力。对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与指控犯罪无关的材料必须立即销毁,而且承担不得扩散的义务。在检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案件以及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材料应立即销毁。对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材料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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