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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制度予以了很多的完善,对进一步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依然没有走出前期在征地方面存在的核心问题,就是过多的关注了土地的集体所有的属性及对其的补偿,而对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等私有财产权却有意无意的忽视了。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对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完善则成为了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