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财政专项资金财税处理方案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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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了加快我国企业发展,改善企业的投资环境,财政部门每年都会向特定企业拨付财政专项资金。实际上,接受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对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例对企业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提出了一些实用性的建议。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家财政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的加快,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发展的助推效果也越来越显著。国家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指的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特定企业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的资产,这并不包含政府作为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因此,许多接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认为,由于这部分资金属于政府无偿提供,不应纳入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范畴,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中也没有对政府补助概念进行详细的规定,但企业选择将这部分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真的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呢?本文主要围绕以上问题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进行研究探讨。
  二、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依据
  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
  财政专项资金可以分为很多种,企业会计部门的相关人员一定要熟悉和掌握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用途、来源和验审要求,熟练的运用各种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并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准确的分类,使每项财政资金都能够依法依规使用并纳税,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应有的作用。
  2.会计核算依据
  按照相关会计和税务的法律法规,政府无偿提供给特定企业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都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疇。而按照企业对这部分政府补助的用途,又可以将其分为两种,它们分别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一般都具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为了扶持某个特定的产业而对某一企业所申请的银行贷款予以利息补贴;二是财政拨款,也就是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了扶持某一特定企业,明确资金用途的财政拨款;三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土地资源、天然林业资源的使用权等;四是税收返还,指企业向政府缴纳税费以后,政府再向企业返回的税款。
  三、处理的主要原则
  按照规定,企业所获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需要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处理。政府补助仅仅指的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特定企业的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而不包括政府作为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资产。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处理时必须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处理时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首先,补助用于企业以后发展中所产生的费用的,确认其为递延收益,并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其次,补助用于补偿特定企业已经产生的费用的,直接将其计入为当期损益。
  2.在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时,首先将其看作是递延收益,然后将这部分补助按一定年限进行平均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特定企业的相关资产在其使用期内发生毁损、报废或被转让、出售的,应该将剩余的递延收益一起转入营业外收入当中。
  四、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
  1.主要政策法规及分析
  根据我国税务法规相关条文的规定,特定企业接受财政部门的专项财政补贴后,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企业所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只要满足一下三点要求,企业在向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便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这部分财政资金,这部分资金也就是不征税收入。①向企业拨款的财政部门对该笔专项资金有具体的管理要求或专门的管理办法;②企业能够向财税部门提供资金用途的文件证明;③企业单独核算这部分财政资金的支出。
  (1)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文中所提到的政府补助不征税的部分一旦将其应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那么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就不能将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部分,所计算出的摊销和折旧也不可以在企业应纳所得税中扣除。
  (2)在2011年下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1〕70 号)文件中,明确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可以将财政专项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也就是说企业既可以将这部分财政资金作为应纳税款,也可以将这部分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选择权留给了企业。但不征税收入仍区别于免税收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征税收入应用于企业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时不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由于所有的支出均是应用于应税业务,因此都能够产生应税收入,这部分应税收入遵循配此性原则,必须在当年全部计税。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不征税收入也只是税收一种暂时的延缓,并不是永久性的免税。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综合考虑再决定出是否将这部分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能够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用途的文件证明,则这部分财政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在以后的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而这部分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上,接受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如果是刚刚起步,考虑到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将这部分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也是国家对企业的延缓计税的优惠。因为企业纳税时间是从企业获取专项资金的年份到支出所产生的费用还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纳税方式也变成相关支出形成资产摊销期间的分期缴纳,而非在企业获取财政专项资金当年的一次性缴纳。如果不考虑企业所获取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以后年度的成本费用的时间价值,或直接用以补偿已经产生的成本费用,体现不出递延纳税的效果,那么讨论是否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2.案例分析
  某企业获得了财政部门下拨的5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并且政府对这部分资金用途也已经下发了明确的文件,企业同时确定这部分资金作为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条文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这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所获得的这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属于资产性的支出,它全部用于扶持企业重点项目的基础建设,企业所获取专项资金的当年收入建议不作为征税收入记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因为如果这部分财政专项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话,企业所收到的这500万元财政资金便不需要在当年缴纳125万元的税款,可以在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成后的未来20年内抵冲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未来20年分期缴纳税款与获取财政资金当年缴纳税款相比,企业获得了20年的资金时间价值,因此,建议企业当年作为不征税收入记账。
  (1)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根据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将5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处理上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为237500元,而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250000元。企业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37500元,是因为根据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资产折旧额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此外,50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分摊记入营业外收入的250000元已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由此得出,这50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是12500元。
  (2)如果企业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或企业有足够的费用作为应纳税额的扣减项目可以抵消掉这500万元的资金收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那么这笔财政专项资金就要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全额记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所得额中。则每年税前可以扣除财政专项资金形成资产计提的折旧,无需做纳税调整。
  (3)如果企业取得5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当年进行全额计税,但会计上却计入递延收益。那么,企业在获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当年要将500万元调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去。在以后年度的资产使用年限内(资产使用年限为20年),会计上每年将递延收益转为营业外收入250000万元,由于企业在獲取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每年需要调减25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年税前还可以扣除相关资产计提的折旧,无需做纳税调整。
  五、结束语
  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特定企业的一种扶持政策,希望这部分资金能够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企业在取得财政专项资金时一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业务,明确税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规定,做到既充分利用资金,又避免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倪新丰 . 新准则下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J]. 经济师,2013 (10).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 陈安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新规解读[J].财会通讯,2010(13).
  作者简介:
  黄星(1981—),男,职称:高级经济师,本科学历,主要负责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水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负责人)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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