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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知识产权再度成为热议话题,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四部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更是成为代表、委员广泛关注的焦点。
《商标法》修订加速度
3月1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记者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谈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商标法》修订问题时透露说,国家工商总局正在修改《商标法》,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商标法》的修订已经被列入今年国务院的立法计划。
付双建进一步解释说,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间经过两次修订,一次是在1993年,另一次是在2001年。《商标法》施行20多年来,对商标事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商标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应根据新形势予以修订。受国务院委托,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的修订工作,通过大量的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目前已将《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现在正紧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修订。
付双建指出,《商标法》的修订主要本着以下几个思路展开:第一,我们要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制度。现在《商标法》的商标确权程序比较繁琐,有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异议程序、异议复审程序以及两级司法审查程序。为了简化确权程序,送审稿中将异议审查裁定由商标局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减少了异议复审程序,由目前的四级确权程序改为三级。第二,加强商标权保护,这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是加强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二是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三,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更好地方便申请,一是可接受的商标注册申请由目前的一标一类改为一标多类,二是扩大受保护商标的范围,考虑增加对非传统商标申请的受理。第四,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保护更为明确,保护措施也更为有力。
“《商标法》修订已经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我们现在正在和国务院法制办紧锣密鼓地进一步论证,下一步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付双建说。
针对近年来日益严重的恶意抢注、“傍名牌”现象,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建议,应尽快完善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及“傍名牌”行为,支持民族品牌发展。宗庆后认为,虽然《商标法》赋予商标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由于目前《商标法》对驰(著)名商标并不主动进行跨类保护,而驰(著)名商标权利人一般不可能花巨额资金对其每件商标在每个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保护。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跨类抢注以可乘之机,而驰(著)名商标权利人不得不为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疲于应付。娃哈哈公司为防止商标抢注每年付出的费用高达数十万元。不断增多的商标抢注案件还极大增加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量,浪费了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这种状况如果不尽早改变,对尚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的我国民族品牌十分不利。
《反不正竞争法》修订稿引争议
2010年,一场沸沸扬扬的“3Q大战”让众多QQ和360的用户亲身体验到了网络竞争的惨烈,同时也引起了广大网友对于保护网络信息安全,遏制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关切。
被称做“市场经济宪法”的《反不正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已经实施18年了。据付双建透露,目前该法正在修订中,最新版本的修订稿已由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据了解,《反不正竞争法》的修订重点之一便是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范围。针对2010年爆发的互联网恶性竞争事件,修订稿新增了相关的条文,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行为列入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范围。
但是,有多位法学专家认为,此规定界定的范围并不能解决目前愈演愈烈的互联网恶性竞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须重新定义。3月8日,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教授为首的34位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网络竞争行为的议案”。该议案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概念,并对典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
吕忠梅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议案是立足于规范网络经济的战略需求。从某种程度上讲,哪一个国家率先赢得了网络,赢得了网络经济,就将率先赢得未来。2010年,互联网仿佛成了一个没有规则的江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层出不穷。”
参与此次议案起草的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中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是此规定界定的范围比较窄,难以解决根本问题。“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法花样翻新,不是修订稿中的几种行为可以囊括进去的。”刘德良表示,“目前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搬到了互联网上,新瓶装旧酒,更换了战场,更换了方式,如蒙牛与伊利之间的‘陷害门’事件;第二类是完全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脱离了互联网将不复存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对于第一类行为,本质上就是属于‘商业诋毁’的范畴,可以依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行为法》和《刑法》来解决。但是第二类就是完全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于传统领域内的竞争行为,如果不对其概念做出界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仅仅列出几种形式,很快就落后于现实生活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教师王永强认为,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技术性、强危害性、侵害范围大等特点。经营者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前期隐蔽性大,并且制止起来难度大,取证也比较困难。借助于网络的开放性与传输的快速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危害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扩展,从而具有强危害性。除此之外,参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或用户作为炮灰,消费者成为网络经营者的博弈砝码,权益更加容易遭到侵害。
针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吕忠梅等人大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定义为“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网络用户资源的行为”, 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
除此之外,议案中还对七类典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对知名网站网页、特有商品名称的混淆;专门开发拦截其他网站商业广告工具的行为;软件捆绑发行的行为;特定软件故意与其他软件不兼容的行为;改变用户终端其他软件的行为,比如一键删除、一键优化等;诱导或强迫用户关闭或卸载其他商家软件、服务的行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不正当行为,却没有提出制止的不作为行为。
此议案一出,立即在法律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专家、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教授表示,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点主要是如何明确执法主体,维护执法的统一性;如何根据新的形势界定新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关注的是在市场环境下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行为,立法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它调整的是整个市场环境,而不是某个行业。”黄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确立法律原则,据此甄别何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而涉及的行业问题,应该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来进行规范。”
另据了解,今年1月14日,工信部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也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规范,比如其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接应者经营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针对此《办法》的相关内容,吕忠梅表示,虽然《办法》中涉及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但是由于其只是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其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仅为100万元,这对于那些财大气粗的互联网巨头来说只是九牛一毛。
为此,刘德良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还是应该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一方面有具体的类型化规定,另一方面有兜底条款进行接应。如果不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如果法律做出太原则化规定,执法机关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会使得法律失去实际意义。
吕忠梅认为,相对细化的规定是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做性和针对性,毕竟行政执法者和司法人员还是习惯于在法律中寻找具体适用的明确条款,同时对经营者也是一种明确的引导;但是列举式是有局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永远无法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因此兜底条款也不可缺少。
《著作权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在3月13日举行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记者会上,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回答媒体提出的“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问题时回答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到现在已经21年了。在21年间,尚未对《著作权法》做一次全面修订,只是曾经做过两次小范围的局部修订,即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为了符合《与贸易规则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了局部的修订;第二次是去年,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后,为了执行WTO的裁决,我国对《著作权法》再次作了局部的修订。应当说《著作权法》在1990年出台时是适应当时社会形势的一部法律,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实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部法律有很多地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国际条约都进行过调整,而我国对《著作权法》却没有进行过全面地修订,造成在社会实践中现行《著作权法》存在某些地方比较难操作的地方,比如说法定许可作品怎么样付酬、教科书作品怎么付酬,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表演权、广播权如何解决等,这些都需要在全面修订《著作权法》工作中来完成。社会各界,其中包括很多两会代表委员都对修改《著作权法》提出了积极建议,这很值得注意。现在修订《著作权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修订也非常必要。《著作权法》的修订从程序上来讲,它需要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已把著作权的修订纳入到立法计划中,什么时候需要全面修订这部法律,还得由全国人大审定。
《非遗法》实施须完善细节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于2011年2月25日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也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立法之一。
文化部部长蔡武为此专门撰文指出,《非遗法》的出台,适应了文化多样性发展的世界潮流,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细数一下这几年我国在“非遗”方面所做的工作,可以说是既有成绩,又存在“误区”。一方面,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28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另一方面,伴随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及生态环境也正受到严重冲击,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亟须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保护制度。
此外,在“非遗”的申报与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很多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保护“非遗”的长远意义,只是把“非遗”申报当成提高当地知名度、发展旅游的手段,一旦申报成功,根本不去保护,甚至存在胡乱开发的现象。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田青认为,《非遗法》的通过对中国“非遗”保护意义重大。他同时表示,在《非遗法》的整体框架下,要完善细节,要建立退出机制,以正告对“非遗”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
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也认为,虽然我们在“非遗”保护上有很多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区想利用“非遗”作为开发的经济资源,这样它独立存在的本质特性被扭曲了。它首先还是作为我们的精神文化遗产而存在的,如果重开发利用而忽视保护的话实际上就本末倒置了。“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保护,这些实际上在我们的保护工作中产生了不少的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匡正。”王文章说。
也有不少代表、委员表示,不能指望一项立法能够解决相关领域所有问题。《非遗法》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一部基本法律,要使之得以顺利实施,仍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并需要与现有的法律相协调。
关于如何对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蔡武指出,《非遗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非遗法》对此作了衔接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商标法》修订加速度
3月1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记者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谈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商标法》修订问题时透露说,国家工商总局正在修改《商标法》,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商标法》的修订已经被列入今年国务院的立法计划。
付双建进一步解释说,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间经过两次修订,一次是在1993年,另一次是在2001年。《商标法》施行20多年来,对商标事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商标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应根据新形势予以修订。受国务院委托,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的修订工作,通过大量的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目前已将《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现在正紧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修订。
付双建指出,《商标法》的修订主要本着以下几个思路展开:第一,我们要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制度。现在《商标法》的商标确权程序比较繁琐,有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异议程序、异议复审程序以及两级司法审查程序。为了简化确权程序,送审稿中将异议审查裁定由商标局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减少了异议复审程序,由目前的四级确权程序改为三级。第二,加强商标权保护,这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是加强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二是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三,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更好地方便申请,一是可接受的商标注册申请由目前的一标一类改为一标多类,二是扩大受保护商标的范围,考虑增加对非传统商标申请的受理。第四,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保护更为明确,保护措施也更为有力。
“《商标法》修订已经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我们现在正在和国务院法制办紧锣密鼓地进一步论证,下一步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付双建说。
针对近年来日益严重的恶意抢注、“傍名牌”现象,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建议,应尽快完善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及“傍名牌”行为,支持民族品牌发展。宗庆后认为,虽然《商标法》赋予商标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由于目前《商标法》对驰(著)名商标并不主动进行跨类保护,而驰(著)名商标权利人一般不可能花巨额资金对其每件商标在每个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保护。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跨类抢注以可乘之机,而驰(著)名商标权利人不得不为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疲于应付。娃哈哈公司为防止商标抢注每年付出的费用高达数十万元。不断增多的商标抢注案件还极大增加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量,浪费了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这种状况如果不尽早改变,对尚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的我国民族品牌十分不利。
《反不正竞争法》修订稿引争议
2010年,一场沸沸扬扬的“3Q大战”让众多QQ和360的用户亲身体验到了网络竞争的惨烈,同时也引起了广大网友对于保护网络信息安全,遏制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关切。
被称做“市场经济宪法”的《反不正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已经实施18年了。据付双建透露,目前该法正在修订中,最新版本的修订稿已由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据了解,《反不正竞争法》的修订重点之一便是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范围。针对2010年爆发的互联网恶性竞争事件,修订稿新增了相关的条文,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行为列入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范围。
但是,有多位法学专家认为,此规定界定的范围并不能解决目前愈演愈烈的互联网恶性竞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须重新定义。3月8日,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教授为首的34位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网络竞争行为的议案”。该议案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概念,并对典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
吕忠梅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议案是立足于规范网络经济的战略需求。从某种程度上讲,哪一个国家率先赢得了网络,赢得了网络经济,就将率先赢得未来。2010年,互联网仿佛成了一个没有规则的江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层出不穷。”
参与此次议案起草的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中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是此规定界定的范围比较窄,难以解决根本问题。“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法花样翻新,不是修订稿中的几种行为可以囊括进去的。”刘德良表示,“目前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搬到了互联网上,新瓶装旧酒,更换了战场,更换了方式,如蒙牛与伊利之间的‘陷害门’事件;第二类是完全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脱离了互联网将不复存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对于第一类行为,本质上就是属于‘商业诋毁’的范畴,可以依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行为法》和《刑法》来解决。但是第二类就是完全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于传统领域内的竞争行为,如果不对其概念做出界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仅仅列出几种形式,很快就落后于现实生活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教师王永强认为,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技术性、强危害性、侵害范围大等特点。经营者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前期隐蔽性大,并且制止起来难度大,取证也比较困难。借助于网络的开放性与传输的快速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危害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扩展,从而具有强危害性。除此之外,参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或用户作为炮灰,消费者成为网络经营者的博弈砝码,权益更加容易遭到侵害。
针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吕忠梅等人大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定义为“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网络用户资源的行为”, 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
除此之外,议案中还对七类典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对知名网站网页、特有商品名称的混淆;专门开发拦截其他网站商业广告工具的行为;软件捆绑发行的行为;特定软件故意与其他软件不兼容的行为;改变用户终端其他软件的行为,比如一键删除、一键优化等;诱导或强迫用户关闭或卸载其他商家软件、服务的行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不正当行为,却没有提出制止的不作为行为。
此议案一出,立即在法律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专家、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教授表示,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点主要是如何明确执法主体,维护执法的统一性;如何根据新的形势界定新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关注的是在市场环境下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行为,立法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它调整的是整个市场环境,而不是某个行业。”黄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确立法律原则,据此甄别何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而涉及的行业问题,应该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来进行规范。”
另据了解,今年1月14日,工信部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也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规范,比如其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接应者经营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针对此《办法》的相关内容,吕忠梅表示,虽然《办法》中涉及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但是由于其只是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其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仅为100万元,这对于那些财大气粗的互联网巨头来说只是九牛一毛。
为此,刘德良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还是应该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一方面有具体的类型化规定,另一方面有兜底条款进行接应。如果不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如果法律做出太原则化规定,执法机关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会使得法律失去实际意义。
吕忠梅认为,相对细化的规定是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做性和针对性,毕竟行政执法者和司法人员还是习惯于在法律中寻找具体适用的明确条款,同时对经营者也是一种明确的引导;但是列举式是有局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永远无法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因此兜底条款也不可缺少。
《著作权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在3月13日举行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记者会上,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回答媒体提出的“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问题时回答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到现在已经21年了。在21年间,尚未对《著作权法》做一次全面修订,只是曾经做过两次小范围的局部修订,即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为了符合《与贸易规则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了局部的修订;第二次是去年,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后,为了执行WTO的裁决,我国对《著作权法》再次作了局部的修订。应当说《著作权法》在1990年出台时是适应当时社会形势的一部法律,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实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部法律有很多地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国际条约都进行过调整,而我国对《著作权法》却没有进行过全面地修订,造成在社会实践中现行《著作权法》存在某些地方比较难操作的地方,比如说法定许可作品怎么样付酬、教科书作品怎么付酬,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表演权、广播权如何解决等,这些都需要在全面修订《著作权法》工作中来完成。社会各界,其中包括很多两会代表委员都对修改《著作权法》提出了积极建议,这很值得注意。现在修订《著作权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修订也非常必要。《著作权法》的修订从程序上来讲,它需要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已把著作权的修订纳入到立法计划中,什么时候需要全面修订这部法律,还得由全国人大审定。
《非遗法》实施须完善细节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于2011年2月25日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也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立法之一。
文化部部长蔡武为此专门撰文指出,《非遗法》的出台,适应了文化多样性发展的世界潮流,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细数一下这几年我国在“非遗”方面所做的工作,可以说是既有成绩,又存在“误区”。一方面,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28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另一方面,伴随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及生态环境也正受到严重冲击,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亟须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保护制度。
此外,在“非遗”的申报与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很多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保护“非遗”的长远意义,只是把“非遗”申报当成提高当地知名度、发展旅游的手段,一旦申报成功,根本不去保护,甚至存在胡乱开发的现象。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田青认为,《非遗法》的通过对中国“非遗”保护意义重大。他同时表示,在《非遗法》的整体框架下,要完善细节,要建立退出机制,以正告对“非遗”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
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也认为,虽然我们在“非遗”保护上有很多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区想利用“非遗”作为开发的经济资源,这样它独立存在的本质特性被扭曲了。它首先还是作为我们的精神文化遗产而存在的,如果重开发利用而忽视保护的话实际上就本末倒置了。“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保护,这些实际上在我们的保护工作中产生了不少的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匡正。”王文章说。
也有不少代表、委员表示,不能指望一项立法能够解决相关领域所有问题。《非遗法》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一部基本法律,要使之得以顺利实施,仍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并需要与现有的法律相协调。
关于如何对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蔡武指出,《非遗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非遗法》对此作了衔接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