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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一些颇具代表性的认识误区,如认为召回的发生是由于生产者不负责任才造成的。实际中,因三包就可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从而替代召回,鉴于召回成本高,可用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等。导致实践中产品一经召回生产者即备受抨击的局面,对召回生产者则极力掩饰,不愿也不敢进行。严重影响了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客观而言,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系统性缺陷产品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召回制度是有效消除该缺陷的唯一选择。显然,三包制度的局限性决定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