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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业务而银行存款一直被认为是最安全的理财方式,但近年来多地却频发银行存款失踪案件。储户的存款安全引人担忧。本文从“浙江9505万存款失踪”案入手,探讨案件的责任承担以及如何加强对储户存款安全的保护。
关键词 存款失踪 存款安全 保护
作者简介:曾乐,重庆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74-02
一直以来,在银行存款被认为是最安全的理财方式。公众从来不会担心银行存款不翼而飞。但最近,多地却频发银行存款失踪案件,引起储户对存款安全的担忧。
一、主要案情
2014年初,杭州的一名储户在查询自己银行账户时,发现自己的账户竟然空了。银行查询后发现,储户存入的钱,当时便转入另外一个账户内。而这种情况并非个例,警方查明在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42名储户的共计9505万元存款被盗。经过调查,该案嫌疑人通过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以高息诱骗储户存款,随后盗取储户存款,从而收取利益。
2013年12月,主犯邱某联系上了一些手头有资金的客户,这些客户被犯罪嫌疑人称之为“银主”。同时邱某结识了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负责人祝某,以银行系统“开口子”的方式,冒用银行名义与“银主”签订协议,许诺对方只要将钱存入指定银行,将当场给予“银主”一次性高达存款额11%-13%不等的高额回报,并伪造出一份盖有银行公章的保证书。接下来,邱某和一干“金融掮客”会带着银主到柜台打印对账单。办理的时候,银主会被要求输入两次密码,第一次输入的是存款验证密码,随后,银行负责人祝某会马上在后台打开转账界面,于是,第二次输入的是转账验证密码。为了防止银行发现,祝某会用白纸在打印机上打印客户交易单,再销毁转账凭证客户回单联,将存款转入其同伙账户分赃。
二、行为定性
认定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首先应弄清楚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对于银行与储户法律关系的成立我国银行法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上一般认为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时,银行和储户间的法律关系成立。只要存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变成存款银行的资产。《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费用后,应当优先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从该条规定中可以进行这样的推理,储蓄存款已被纳入商业银行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因而当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时,现金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双方成立储蓄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储户虽然与邱某签订了协议,但储户是在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的营业场所中进行了存款,通过银行员工祝某将存款存入了杭州联合银行古荡银行。因此,这些与储户杭州联合银行存在实际的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存款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银行。存款在银行手中失踪时,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的承担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邱某、祝某等人内外勾结“盗取”储户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银行和储户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首先,上文指出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关系,而储户的钱在银行不翼而飞时,银行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正是因为银行存在着巨大的监管漏洞,才使犯罪嫌疑人屡屡得手。为了保障储户资金的安全,一般银行都设有多道保护屏障。这些保障程序听起来安全可靠,但实际中的操作中是怎样的呢?根据警方调取的监控资料显示,本案中转账授权监督环节(由另一个柜员检查操作与核心系统录入是否一致),祝某利用同事间的信任,在交叉授权时柜员只对操作界面与单据进行简单核对,但未对储户办理的业务内容进行进一步询问。如果银行的工作人员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就会轻易发现祝某的违法行为,本案也不会发生。因此,在本案中银行应承担大部分的法律责任。
那么储户是否完全没有责任呢?事实上,在本案发生的2013年和2014年,银行一年存款利率为大约在3%左右,5年存款利率也只有不到5%。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承诺的一年存款利率为10%到13%。比正常利率高出几倍的存款利率显然不合情理。而储户之所以“一时糊涂”,忽略了这高利率背后的高風险,则是因为贪恋犯罪嫌疑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加之犯罪嫌疑人承诺存款存放于银行,这些储户选择了冒险。因此,储户也应承担一小部分的责任。
四、如何加强储户存款安全的保护
我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然而存款失踪案暴露出的银行内部管理漏洞、银行的不负责任和监管部门的放任,让人不免担心在银行储蓄存款的安全。那么如何加强对储户存款安全的保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律规范
明确银行的法律责任。存款失踪案件发生后,银行大多推卸责任,正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让银行有了推卸责任的可乘之机。《合同法》中未涉及储蓄合同的有关规定,《储蓄管理条例》主要解决储蓄存款的利率、储蓄机构及其储蓄业务管理问题,对存款冒领、丢失应怎样处理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未对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进行明确的表述,也正因此存款失踪案件发生后,银行可以轻易的将责任全部推给员工个人。
保护储户的利益,必须填补法律空白,明确银行法律责任。但因为“存款失踪”案件频发,而出台一部意在遏止案件再发生的部门法显然小题大做。我认为可以由央行和银监会出台相关的条例,在条例中明确发生类似“存款失踪”案件的处理方式和银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而明确银行的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单方面的加重银行责任。在金融市场中,资金充裕、机构庞大的银行与普通的储户相比,固然处于优势地位。但简单的从同情储户的角度出发,把全部责任推给银行,对银行而言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让银行承担过重的责任,也不利于银行的自身经营和发展,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应客观公平地明确银行的法律责任,不加重也不偏袒银行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存款失踪 存款安全 保护
作者简介:曾乐,重庆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74-02
一直以来,在银行存款被认为是最安全的理财方式。公众从来不会担心银行存款不翼而飞。但最近,多地却频发银行存款失踪案件,引起储户对存款安全的担忧。
一、主要案情
2014年初,杭州的一名储户在查询自己银行账户时,发现自己的账户竟然空了。银行查询后发现,储户存入的钱,当时便转入另外一个账户内。而这种情况并非个例,警方查明在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42名储户的共计9505万元存款被盗。经过调查,该案嫌疑人通过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以高息诱骗储户存款,随后盗取储户存款,从而收取利益。
2013年12月,主犯邱某联系上了一些手头有资金的客户,这些客户被犯罪嫌疑人称之为“银主”。同时邱某结识了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负责人祝某,以银行系统“开口子”的方式,冒用银行名义与“银主”签订协议,许诺对方只要将钱存入指定银行,将当场给予“银主”一次性高达存款额11%-13%不等的高额回报,并伪造出一份盖有银行公章的保证书。接下来,邱某和一干“金融掮客”会带着银主到柜台打印对账单。办理的时候,银主会被要求输入两次密码,第一次输入的是存款验证密码,随后,银行负责人祝某会马上在后台打开转账界面,于是,第二次输入的是转账验证密码。为了防止银行发现,祝某会用白纸在打印机上打印客户交易单,再销毁转账凭证客户回单联,将存款转入其同伙账户分赃。
二、行为定性
认定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首先应弄清楚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对于银行与储户法律关系的成立我国银行法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上一般认为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时,银行和储户间的法律关系成立。只要存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变成存款银行的资产。《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费用后,应当优先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从该条规定中可以进行这样的推理,储蓄存款已被纳入商业银行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因而当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时,现金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双方成立储蓄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储户虽然与邱某签订了协议,但储户是在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的营业场所中进行了存款,通过银行员工祝某将存款存入了杭州联合银行古荡银行。因此,这些与储户杭州联合银行存在实际的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存款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银行。存款在银行手中失踪时,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的承担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邱某、祝某等人内外勾结“盗取”储户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银行和储户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首先,上文指出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关系,而储户的钱在银行不翼而飞时,银行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正是因为银行存在着巨大的监管漏洞,才使犯罪嫌疑人屡屡得手。为了保障储户资金的安全,一般银行都设有多道保护屏障。这些保障程序听起来安全可靠,但实际中的操作中是怎样的呢?根据警方调取的监控资料显示,本案中转账授权监督环节(由另一个柜员检查操作与核心系统录入是否一致),祝某利用同事间的信任,在交叉授权时柜员只对操作界面与单据进行简单核对,但未对储户办理的业务内容进行进一步询问。如果银行的工作人员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就会轻易发现祝某的违法行为,本案也不会发生。因此,在本案中银行应承担大部分的法律责任。
那么储户是否完全没有责任呢?事实上,在本案发生的2013年和2014年,银行一年存款利率为大约在3%左右,5年存款利率也只有不到5%。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承诺的一年存款利率为10%到13%。比正常利率高出几倍的存款利率显然不合情理。而储户之所以“一时糊涂”,忽略了这高利率背后的高風险,则是因为贪恋犯罪嫌疑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加之犯罪嫌疑人承诺存款存放于银行,这些储户选择了冒险。因此,储户也应承担一小部分的责任。
四、如何加强储户存款安全的保护
我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然而存款失踪案暴露出的银行内部管理漏洞、银行的不负责任和监管部门的放任,让人不免担心在银行储蓄存款的安全。那么如何加强对储户存款安全的保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律规范
明确银行的法律责任。存款失踪案件发生后,银行大多推卸责任,正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让银行有了推卸责任的可乘之机。《合同法》中未涉及储蓄合同的有关规定,《储蓄管理条例》主要解决储蓄存款的利率、储蓄机构及其储蓄业务管理问题,对存款冒领、丢失应怎样处理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未对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进行明确的表述,也正因此存款失踪案件发生后,银行可以轻易的将责任全部推给员工个人。
保护储户的利益,必须填补法律空白,明确银行法律责任。但因为“存款失踪”案件频发,而出台一部意在遏止案件再发生的部门法显然小题大做。我认为可以由央行和银监会出台相关的条例,在条例中明确发生类似“存款失踪”案件的处理方式和银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而明确银行的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单方面的加重银行责任。在金融市场中,资金充裕、机构庞大的银行与普通的储户相比,固然处于优势地位。但简单的从同情储户的角度出发,把全部责任推给银行,对银行而言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让银行承担过重的责任,也不利于银行的自身经营和发展,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应客观公平地明确银行的法律责任,不加重也不偏袒银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