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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是指统治者根据社会的现实状况而不断调整刑罚的轻重缓急的一项原则。该原则体现在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并且在明朝得到了最有力的体现,对当今社会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刑罚世轻世重 治民 治吏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由来及含义
西周时期,周公旦为巩固和加强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的阶级专政,总结历史经验,主持制定了内容十分广泛的《周礼》。他在其《秋官司寇》中,首先阐明了“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的刑法思想。这就说明了统治阶级在适用刑罚上的宽、严,轻、重,是依照当时、当地的阶级斗争形势的缓和或者激烈等不同情况,而由他们审时度势予以决定的。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正式提出,最早见之于《尚书》中的《吕刑》。《吕刑》中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各个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孔子在进一步阐发这种思想时,就明确点出了时代的形势条件。他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二、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具体运用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具体运用应该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治吏”,一是“治民”。结合整个古代社会统治阶级的法制发展过程不难看出,统治者严于治吏,更重视严于治民。
(一)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在“治吏”中的体现。
“治吏”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体现,内部矛盾的解决往往是统治阶级利益分配问题的解决,即使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也可以通过软性手段,不断调整策略来消除统治阶级之间的不和谐,而且吏治混乱不一定会直接导致统治阶级的倒台。纵观历史,新建王朝,统治者会强调吏治严明,章法明确,君臣有序,因为刚灭亡的朝代混乱的吏治状况已经让统治者感受到危机,如果不加强吏治,新建立的统治秩序也许会瓦解。这时针对吏治的刑罚往往规定较重,严格的监督考核制度与官吏选拔制度为新建立的王朝打下坚实的统治框架。随着统治的加强,国富权集,统治者居安未思危,吏治往往变得腐败不堪,长期的“平世”使统治者动用平刑、轻刑。这样的结果就是中央权力被削弱,地方权力、下属权力膨胀,以封建王权集中制的统治会出现很多矛盾与问题,官吏的一般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很坚决的打击,统治出现漏洞,但还没有威胁到核心。到了一个王朝的统治后期,吏治一片混乱,监督与威慑官吏犯法的刑罚得不到实施,皇权已经被彻底的削弱,统治阶级的根基处在社会动荡之中,治吏不严的危害已经间接导致统治的覆灭。
(二)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在“治民”中的体现。
“治民”是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统治阶级的法治重点,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是最集中、最大的社会矛盾,一旦治民不严或治民不当将出现直接威胁到统治的现象出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法治理念在“治民”方面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新的朝代建立,社会经历了较大的动荡,社会经济遭受较大的破坏,统治者需要稳定社会,与民休养生息,这个时候的治民之法是以轻缓为主。天子携法四方牧民,民众服法安生,以最快的速度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而杜绝频繁发生的作乱犯上事件。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各种社会矛盾逐渐显现,犯罪态势较之前有所加强但还没有到激化的地步时,这时对民众适用刑罚时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而应秉持儒家的中庸思想,刑罚大体上在要宽容与严厉中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点,当然这取决于统治者对社会治安形势的理性和准确的把握。当社会发展到统治王朝的末期时,社会矛盾又得到了空前的激化,社会治安形势异常严峻,犯罪猖狂,社会又跌入新的动乱中,统治者在慌忙之中动用重刑,希望借此改变人民的乱上行为,但是结局都是以失败告终,主要原因在于统治者不得人心。
总体来讲,在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具体运用中,统治阶级只会单纯地根据社会的表象形势去改变法制的宽、严,轻、重,而不从根本上考虑法律与社会协调发展,最终的结局往往是法律桎梏社会发展,无法根本保障统治的基础,究其原因还是统治阶级的局限性无法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在明朝的体现
之所以将明朝单独列出来论述,是因为明朝的统治者将这一原则运用到了极致。纵观历史,奴隶社会的西周最先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但那时的西周主要是依靠周礼治理国家,而不是刑罚,因此,这一原则在这西周并不明显。春秋战国时期,战争连年,礼法受到重创,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不过是书面上论述的理论,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运用。秦朝统治者以法家的思想作为立国安邦的根本,刑罚一味追求酷刑重罚,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基本上也没正式提出。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虽有运用,但却并不如明朝彻底。之后的隋唐宋元,法律比较完善,但统治者也未明确强调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而明朝无论是在刑罚的运用上,还是在理论的研究上,硕果都颇丰富。明初,面对“乱世”,明太祖朱元璋制订了一系列严刑峻法,开始了明朝的重典之治。吴元年律、洪武七年律和洪武年间颁布的各种条例、法令,都体现了乱世用重典的思想,规定对危害封建国家的行为、臣下结党和内外宫勾结、侵犯地主财产、贪官污吏等,均加重处罚。当“重典治乱世”的目的达到后,朱元璋又及时调整刑事政策,转为“中典治平世”。
四、结语
综上史实说明,刑罚世轻世重原则作为我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要求的。它启示我们只有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历史条件,有区别地制定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效地发挥刑罚作为社会自卫手段的积极作用。古代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肆意性,刑罚的轻重在一定程度上是统治者随意决定的,而我们今天适用这一原则必须要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决定刑罚的轻重。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
注释:
参见.周礼•秋官•大司寇.
参见.左传•昭公二十年.
关键词 刑罚世轻世重 治民 治吏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由来及含义
西周时期,周公旦为巩固和加强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的阶级专政,总结历史经验,主持制定了内容十分广泛的《周礼》。他在其《秋官司寇》中,首先阐明了“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的刑法思想。这就说明了统治阶级在适用刑罚上的宽、严,轻、重,是依照当时、当地的阶级斗争形势的缓和或者激烈等不同情况,而由他们审时度势予以决定的。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正式提出,最早见之于《尚书》中的《吕刑》。《吕刑》中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各个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孔子在进一步阐发这种思想时,就明确点出了时代的形势条件。他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二、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具体运用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具体运用应该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治吏”,一是“治民”。结合整个古代社会统治阶级的法制发展过程不难看出,统治者严于治吏,更重视严于治民。
(一)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在“治吏”中的体现。
“治吏”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体现,内部矛盾的解决往往是统治阶级利益分配问题的解决,即使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也可以通过软性手段,不断调整策略来消除统治阶级之间的不和谐,而且吏治混乱不一定会直接导致统治阶级的倒台。纵观历史,新建王朝,统治者会强调吏治严明,章法明确,君臣有序,因为刚灭亡的朝代混乱的吏治状况已经让统治者感受到危机,如果不加强吏治,新建立的统治秩序也许会瓦解。这时针对吏治的刑罚往往规定较重,严格的监督考核制度与官吏选拔制度为新建立的王朝打下坚实的统治框架。随着统治的加强,国富权集,统治者居安未思危,吏治往往变得腐败不堪,长期的“平世”使统治者动用平刑、轻刑。这样的结果就是中央权力被削弱,地方权力、下属权力膨胀,以封建王权集中制的统治会出现很多矛盾与问题,官吏的一般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很坚决的打击,统治出现漏洞,但还没有威胁到核心。到了一个王朝的统治后期,吏治一片混乱,监督与威慑官吏犯法的刑罚得不到实施,皇权已经被彻底的削弱,统治阶级的根基处在社会动荡之中,治吏不严的危害已经间接导致统治的覆灭。
(二)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在“治民”中的体现。
“治民”是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统治阶级的法治重点,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是最集中、最大的社会矛盾,一旦治民不严或治民不当将出现直接威胁到统治的现象出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法治理念在“治民”方面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新的朝代建立,社会经历了较大的动荡,社会经济遭受较大的破坏,统治者需要稳定社会,与民休养生息,这个时候的治民之法是以轻缓为主。天子携法四方牧民,民众服法安生,以最快的速度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而杜绝频繁发生的作乱犯上事件。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各种社会矛盾逐渐显现,犯罪态势较之前有所加强但还没有到激化的地步时,这时对民众适用刑罚时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而应秉持儒家的中庸思想,刑罚大体上在要宽容与严厉中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点,当然这取决于统治者对社会治安形势的理性和准确的把握。当社会发展到统治王朝的末期时,社会矛盾又得到了空前的激化,社会治安形势异常严峻,犯罪猖狂,社会又跌入新的动乱中,统治者在慌忙之中动用重刑,希望借此改变人民的乱上行为,但是结局都是以失败告终,主要原因在于统治者不得人心。
总体来讲,在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具体运用中,统治阶级只会单纯地根据社会的表象形势去改变法制的宽、严,轻、重,而不从根本上考虑法律与社会协调发展,最终的结局往往是法律桎梏社会发展,无法根本保障统治的基础,究其原因还是统治阶级的局限性无法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在明朝的体现
之所以将明朝单独列出来论述,是因为明朝的统治者将这一原则运用到了极致。纵观历史,奴隶社会的西周最先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但那时的西周主要是依靠周礼治理国家,而不是刑罚,因此,这一原则在这西周并不明显。春秋战国时期,战争连年,礼法受到重创,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不过是书面上论述的理论,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运用。秦朝统治者以法家的思想作为立国安邦的根本,刑罚一味追求酷刑重罚,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基本上也没正式提出。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虽有运用,但却并不如明朝彻底。之后的隋唐宋元,法律比较完善,但统治者也未明确强调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而明朝无论是在刑罚的运用上,还是在理论的研究上,硕果都颇丰富。明初,面对“乱世”,明太祖朱元璋制订了一系列严刑峻法,开始了明朝的重典之治。吴元年律、洪武七年律和洪武年间颁布的各种条例、法令,都体现了乱世用重典的思想,规定对危害封建国家的行为、臣下结党和内外宫勾结、侵犯地主财产、贪官污吏等,均加重处罚。当“重典治乱世”的目的达到后,朱元璋又及时调整刑事政策,转为“中典治平世”。
四、结语
综上史实说明,刑罚世轻世重原则作为我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要求的。它启示我们只有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历史条件,有区别地制定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效地发挥刑罚作为社会自卫手段的积极作用。古代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肆意性,刑罚的轻重在一定程度上是统治者随意决定的,而我们今天适用这一原则必须要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决定刑罚的轻重。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
注释:
参见.周礼•秋官•大司寇.
参见.左传•昭公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