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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为司法部相对集权法院管理模式,德国为联邦和州司法部分权法院管理模式,法国为上诉法院参与的司法部集权法院管理模式。不同国家法院的外部和内部管理结构、法官管理等呈现不同特征。为保障法院整体独立,英、德、法等国家建立司法行政事务和司法审判相分离的一体化法院外部管理体制。为保障法官个体独立,英、德、法等国家构建司法功能和管理功能相区分的法院内部管理结构。我国应建立法官管理、经费财政管理及行政事务决策归属中央(司法部或者最高法院)的一体化外部管理体制。构建审判权由审判组织独立行使,行政事务由法官委员会决策与法院管理局执行的法院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