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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船舶溢油等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防治采取的是一种"重行轻刑"的执法模式。这种执法模式偏重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则完全缺位。面对日益恶化的海洋生态环境,刑法完全缺位则难以真正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为此,有必要针对这种执法模式的生成原因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使刑法在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治理中实现其价值,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