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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学界对司法中的法律修辞研究日益丰富和深入,但对审判制度的修辞力的研究还鲜有论及。由于对修辞的认识多元而混淆,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界定;以民诉两审制为例,不同于传统的效率追求为主的单一解释,可以初步看到它所具有的直觉上的正确、司法信任、沟通理解等多方面的修辞力,这对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之中却也存在着沦为缺乏实效、与逻辑背离的"仅仅是修辞"的迹象与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