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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范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会计处理,解决了会计与税法的协调问题。但是,会计对收入的确认与税法对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税收入的确认也存在重大差异,如何处理这种差异,缺乏明确的规范。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纳税风险,用流转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标准替代会计收入的确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