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绑架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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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绑架人质勒索财物行为在旧中国和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从新中国成立到我国刑法典制定期间,这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基本上未曾发生过,所以,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对这一方面的犯罪治罪的条款。但是,在近年来这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屡有发生,致使司法机关对其治罪无所适从,刑法理论界也主张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现行法律批复为按抢劫罪治罪。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呼唤着科学的立法的产生。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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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人格责任论人格责任论站在道义责任论的立场上,认为责任是从道义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而非难的根据是存在于行为背后的行为人的人格。人格责任论所言之人格,不同于性格,人格是性格中主体地形成的那一部分,由素质和环境所决定的人的性格不是人格本身。人格责任论在日本,战前由安平政吉、不破武夫所提倡,战后由团藤重光、大琢仁进一步有力地展开。团藤博士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现实化。它不是恰如病的症状那种意义的社会危险性的征表,而是人格的主体性的现实化。犯罪行为不是一定性格的自然、必
<正> 少数公安、司法干警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案件不断发生,近年来有上升趋势。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影响极坏。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建设,严肃查办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立法机关在《刑法》颁布之后,结合司法实践,又分别在《民事诉讼法》(第44条)等基本法和一些单行刑事法规、经济法规以及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若干徇私舞弊的刑事条款。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徇私舞弊罪进行再探讨,或许能对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1993年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于1993年8月23日至25日在北京隆重举行。参加本届研讨会的代表,大都是海峡两岸颇有名望的法学专家、学者,其中大陆代表100多人,台湾地区代表60多人。研讨会开幕式于1993年8月2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雷洁琼,司法部部长肖扬等出席了开幕式。肖扬部长在开幕式上发表了讲话。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研讨会筹委会主任陈光中教授,以及台湾东吴大学校长、台湾与会代表领队章孝慈教授,也在开幕式上先后致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法律系主任曾宪义教授、高
<正> 一、前言法律学,旨在探讨如何建立公平合理之社会生活规范体系(包括法律有效之运作及长远之发展),是门经世致用的科学;其学理之探讨固然必要,而法律实用尤其不可轻忽。法律所规范之社会生活万象,于立法、司法、行政之时,理当予以正视,以期藉由法律之制定、施行,使社会公平正义之理念得以具体实现;即在养成教育之初,亦当导引法律人时时关心社会生活实况之种种情状,探究其所以会如此之缘由,并教导法律人经常省思如何通过法律之合理解释与适用,始得公平适当地解决实际所发生之问题,从而使法律实现社会正义之功能
<正> 世界上开放外资银行的国家大都制定专门的外资银行管理法或在普通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管理作出专门规定,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对外资银行的政策不同,因此,对外资银行管理中的立法倾向和立法内容各有差异。本文拟对国外外资银行管理中的立法问题进行比较并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制定《外资银行管理法》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在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下,进一步推进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的试点工作,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重要一环。目前,企业股份制、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热点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从宏观上、政策导向上向首都理论界、大专院校介绍中国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分析中国股份制和证券市场涉及到的政策、法律、体制等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于1992年4—6月份在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中国股份制和证券市场系列讲座",邀请国务院有关部委副部级以上的领导和部分高校学者主
<正> 一、人民币特种股票(B 股)问题目前,在深圳、上海上市的股票分 A 股和 B 股两种。所谓 A 股,是指由人民币标价、用人民币购买的,购买的主体只限于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股票。这种股票,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能购买。B 股和 A 股在权利义务上是一样的,票面也是以人民币表示,但B股必须用外汇购买,且只限于境外的法人和自然人购买。按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A股与 B 股之间不互通,不能把 A 股卖掉购买B股,也不能把 B 股卖掉购买 A 股,这中间设置了一条"三八线"。
<正>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刑法,无不将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但从关于渎职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看,却色彩纷呈,不拘一格。本文拟从体系结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等方面对职务犯罪作一比较研究。一、关于体系结构职务犯罪的体系结构主要是指其在刑法分则中所处的位置以及职务犯罪内部的结构形式。在各国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体系结构的规定和安排也各具特色。
<正> 一、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第155条对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从法律的规定看,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正> (一)起草《反贪污贿赂法》的必要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同志认为我国立一部反贪法非常必要。少数同志则认为现在法律够用了,没有必要立反贪污贿赂法。主张立反贪法者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是反腐败、反和平演变的需要。一方面,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