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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国家为了限制官府与民间通过借贷谋取暴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正常的借贷关系,动用了法律的手段。明律中出现“违禁取利”的罪名,在法律上延续了前代“一本一利”的利息总量,确立了“利不过三分”的原则。清沿明制,进一步在法律上调整借贷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清代的借贷活动空前活跃,不仅存在着生活性和消费性借贷,也存在着生产性和经营性借贷,更存在着官吏、兵丁借贷,以及各种因官吏勒索及制度性缺陷而引起的借贷,而在“违禁取利”方面,统治者一味实施限制与打击,最终不但没有建立起他们期待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