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权被律师买断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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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的索赔纠纷究竟以谁为主来进行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应该是怎样一种关系?以下这个案子可以给人们提供一些诉讼常识。
  
  母女两人遭遇飞来横祸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李志洪正值壮年,家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北唐宋村。2006年10月6日傍晚,他骑着自行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那天是中秋节,出外办事的李志洪加快了速度,想在天黑前赶回家,全家人一同吃月饼。
  当李志洪骑到南唐宋村的时候,一辆救护车呼啸着迎面驶过。当时,李志洪心想:是谁啊,偏在中秋节得病。急急忙忙赶到家后却大门紧闭,他心里有些纳闷儿:妻子和大女儿去地里干农活儿,这会儿也应该到家了。这时,村里的广播响了起来:“村口的大路上有两个女人被车撞了,村民们都去看看是不是咱村的人……”听到这个消息,李志洪的脑袋“嗡”的一声,他立马想到,刚才从他面前呼啸而过的救护车里,会不会就是自己的妻子和女儿……
  李志洪骑上车立即赶到村口。此刻,只见交警正在处理事故现场,地上散落着两双拖鞋,定睛一看,很像自己媳妇和女儿的。再走近一看,现场还停着一辆牲口车,正是自家的,李志洪已经明白,是自己的亲人出了车祸!李志洪蒙了。在医院里,李志洪看到血肉模糊的妻子,还有正在抢救的女儿,那个惨状让李志洪觉得媳妇和女儿肯定不行了,整个天都已塌了下来!
  最终经过抢救,李志洪的媳妇被从鬼门关拉了回来,但失去了一条右腿,而李志洪的大女儿因抢救无效离开人世,一个年仅19岁的花季少女惨死在了车轮下。
  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是河南省安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八分公司的一辆中巴客车。河南省鹤壁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称,肇事车辆行驶至北唐宋村路段时,路边有人焚烧秸秆,司机在有烟雾、视线不好的情况下,没有靠右行驶且不减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相助”,索赔有果却反目
  
  家庭遭受了如此巨大的变故,妻子治病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还有,和肇事方就民事赔偿问题的谈判也需要有人出面,悲情中的李志洪面临着诸多难题,他脑子很乱,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些事情。后来,侄子李大国走进家门,说他有一个当律师的表舅,这事他们律师见的多了,出面处理可谓得心应手,李志洪非常信任地答应了。
  就这样,李大国及其表舅参与到了这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谈判中。
  2007年2月14日,经李大国及其表舅的牵线搭桥,李志洪与律师董有福签订了协议,将此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卖”给了律师董有福,双方签定了一纸《债权转让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董有福共付给李志洪22.5万元现金,李大国为担保人。协议还规定,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支付对方15万元违约金。
  随后,李志洪解了燃眉之急,少了诉讼奔波的诸多麻烦。律师董有福作为李志洪的委托代理人,走上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诉讼之路。
  经过律师董有福两年多时间的奔波,案子终于有了结果。2009年3月25日,经过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肇事方与委托代理人董有福达成协议,对方总计赔偿53万余元。
  当李志洪得知53万赔偿结果后,抛开律师董有福,向鹤壁中院申领赔偿款。对此,董有福非常气愤,认为此案的赔偿权已经由自己买断,李志洪违反了协议。
  于是,双方反目,对簿公堂。2009年5月4日,董有福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志洪返还已收到的赔偿款,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由此,一场罕见的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诉讼开始了。这场官司中,面对当初的协议,买方、卖方、担保人各执一词,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说法——
  
  卖方:稀里糊涂卖了“官司”
  
  对于此事,李志洪觉得自己真冤,都不知道该咋用语言表达了。
  李志洪说,当时,侄子李大国及其表舅宋军出面帮助处理这事,他们说办事得花4万元钱。给了侄子钱后,迟迟不见事情有进展,侄子也始终不让他参与事情的处理。但是,李志洪给媳妇看病需要花钱,于是李志洪单独找到肇事方要了4000元钱。要钱的时候,肇事方想和解,让撤诉。李志洪当时想,和解也行,别管给多少钱都行,赶紧把这个事情了结了。
  肇事方给李志洪开出的和解条件是:赔偿李志洪22万元,先付3万元,剩下的分期付,但李志洪必须撤诉,并将起诉时的所有证据交给肇事方。
  李志洪答应了肇事方的条件,于是找侄子要起诉时的所有证据。“李大国没有给我材料,他不同意和解,最终我和肇事方没有和解成。”李志洪说。
  李志洪说,签订买卖“官司”协议的前一天,侄子李大国告诉他,要介绍个人,先拿出一些钱给亲人看病。第二天,李大国和宋军领着董有福来到了李志洪家,李大国拿着协议让签字按手印。李志洪说:签协议时,董有福并没有把协议的内容告知,自己是稀里糊涂签的,还以为是董有福替自己打官司。直到后来,才从董有福那儿知道,那个协议是卖“官司”的协议,这事是他们三个人合伙骗人呢!
  李志洪说,和董有福签过协议后,董有福当场付给了他22万元现金,另外5000元钱至今都没有支付。给过钱后,董有福要他以后无条件地配合打官司,听从安排,否则就算违约,得赔偿董有福15万元。随后,李志洪把户口本、身份证、案件的证据等材料全部交给了董有福,双方签了案件代理委托书。至此,董有福成了李志洪的诉讼代理人。
  官司都打了两年了,还没判下来,李志洪便找到鹤壁中院的法官,得知判决结果后,李志洪说:“当时我并没有眼红这53万元钱,因为我和董有福已经签了买卖协议。后来我找律师咨询了一下,才知道这个协议是无效的,那53万元应该是我的,于是我去鹤壁中院领了赔偿款。”
  
  中间人:卖方卸磨杀驴,冤死了
  
  针对此案,中间人李大国始终非常激动,言语中对叔叔李志洪的作法很是怨恨。
  “我叔他这是卸磨杀驴,我根本就没想到他会这么做。他要是不想卖这个官司,就别接人家的钱,别签协议啊!”李大国激动地说,“因为买卖协议中我是担保人,董有福把我也起诉了,我冤死了!我现在是两头都没落好!”
  李大国说,叔叔家出了事故后,叔叔就委托他及表舅宋军,全权处理这起交通肇事案。案件起诉后,肇事方和叔叔李志洪私下达成调解意见,当时他这个侄子对此事全然不知。当叔叔找到他,要案件的全部材料时,他才得知肇事方跟叔叔达成了调解意见。“人家肇事方说分期付款,那是给他下了个套儿,他要是听了人家的话,最多只能拿到3万元钱。”李大国说。
  据李大国介绍,李志洪找到他说:“你和你表舅找找人,看有谁愿意买我这个案件,过年前我想把这个事处理 清。”于是,李大国和宋军商量后,想到了律师董有福,当把这个事情跟董有福说了之后,董有福明确表示,这个案件风险太大,也很复杂,不愿意购买。李志洪又一次找到侄子说:“让你表舅再找找董有福,跟他好好说说,让他买下这个案子。”李大国和宋军又一次找到了董有福,经过两人再三给董有福说好话,并且答应由李大国做担保人,董有福才同意买下这个案子。
  李大国回忆说,2007年2月14日,签订协议的那一天,李志洪家来了十几位亲戚当参谋。当双方谈到官司买卖的价格时,李志洪强烈要求再加5000元钱。董有福当时表示不同意,在李大国的再三劝说下,董有福最终同意了。随后董有福把协议的内容给在座的十多人念了两遍,又一条一条地讲解了一遍。大家一致同意后双方签了买卖协议,并在大家的见证下,董有福当场把钱交给了李志洪。
  至此,董有福开始代理李志洪的案件,李志洪也很配合董有福的工作,双方一直都相安无事。直到李志洪去法院领取了赔偿款后,双方才撕破脸皮对簿公堂。
  
  买方:这是《农夫和蛇》的现代版
  
  针对此案,董有福非常气愤地说:“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我问心无愧,我完全对得住李志洪。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我帮了李志洪。当初肇事方不想给他钱,是我帮着他打官司,要来了这么多钱。我俩的事就是《农夫和蛇》的故事的现实翻版,蛇快冻死了,农夫救了它,可是蛇苏醒后却咬了农夫一口。”
  董有福说,李志洪说他不知道当初签的是买卖官司的协议,那是不可能的。当时在场的有他的亲戚,如果他不知道协议的内容,他的那些亲戚会同意他签字吗?他这是耍无赖!
  董有福的考虑颇全,心想,既然李志洪他们私下和解的时候就是20多万元,自己买下这个官司后,凭自己的能力,到时候通过诉讼,或者跟人家调解一下,最终的赔偿应该会再高一点。于是,董有福狠了狠心,拿出买“官司”的22万元巨款,这些钱是以三分的月息借来的。
  董有福说:“当初,李志洪对我信誓旦旦地说,就算是法院判决肇事方赔100万元,他也不眼红,钱都是我的,毕竟这个案子都是我操劳的。可是当他得知法院判决了53万元后,就找到鹤壁中院,出具了一份文书,解除了和我之间的委托代理,这样,我以后就无法去法院申领那笔赔偿款了。”
  面对今天的结局,董有福说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他说:“从2007年到现在,我就忙这个官司了。我爱人因为这个事心脏病都犯了好几次。我也因为这件事头发一夜之间全白了,好心帮人解难却害了自己……”
  
  买卖官司协议被判决无效
  
  2009年12月10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董有福与李志洪之间的协议无效,双方返还各自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董有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13日,鹤壁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官司买卖案。
  2010年6月3日,鹤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董有福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结果应有一个基本的预测,董有福应当在当事人遭受重大人生不幸之后,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当事人尽快取得相应赔偿款。但董有福乘当事人正处于危难之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之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依据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董有福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刘晶认为,首先,本案当中。受害人李志洪的“索赔请求权”和李志洪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债权”是两个不同的定义。请求权是实现或救济债权的一种手段,其与债权有着紧密的联系,但与债权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各自有着不同的本质内涵和适用外延。其次,李志洪民事赔偿案中的“索赔请求权”无法转让,更不可能“买断”,应视为无效民事行为。最后,董有福所谓的《债权转让协议》没有公证,签订协议时具有乘人之危及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之目的,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还违反了社会公德,更不可能合法有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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