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按照税权划分,地方税有税收自主权与收益权两类标准。在不同的标准下,地方税的配置机理也存在差异:前者关注税种的流动性与受益性,后者则是关注区域财力均衡与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基于现实条件的约束,中国地方税应该按照收益权标准来配置,其主体是地方政府对增值税的共享部分,地方政府的独享税种只是发挥补充作用。因此,地方税体系重构的核心在于增值税分享机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