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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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元月制定)第3 条第1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造成了执法工作的混乱,应当加以修改。
其他文献
<正> 一、引言 一年多以前,有关“神奇长江源探险录象”素材著作权归属的争议成为深圳地区的一个热门话题。《深圳法制报》1994年12月25日星期天版以“‘神奇长江源’漂出来的诉讼”的大字标题,对诉讼双方的争点和理由作了报道。该报道最后一段的小标题是:“法律能涵盖一切吗?”而最后一句是:“艺术何时能摆脱世俗的纠缠?”这两个问句深深地触动了笔者。艺术是否能够摆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决定》实施一年多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1992年12月作出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这是'两高'就执行《决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本文拟结合学习《决定》和《解答》,就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界提出的适
刑事诉讼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合理地吸收外国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可取之处,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国情、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是确立我国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之所在.刑事诉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错误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都可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刑事诉讼损害赔偿呢?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三大部分:错拘、错捕和错判.
从八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公开出版了八、九部中国法制史,一些法学院系还自编了内部铅印的中国法制史教材,还有周密著《中国刑法史》.以上各书凡是讲到唐律名例篇中的'举重明轻'、'举轻明重'(以下为简便,只用其一)时,都一致认为是类推.诚然,就类推讲,不仅唐律,早在汉、晋、北魏、隋,后来的宋、明、清诸律都有,但说举重明轻是类推就很值得研究了.如果这是类推,那么唐律断狱篇中的'比附',疏议中说的'故通比附'、'比附论罪'、'比附论刑',《旧唐书·刑法志》中的'比附断事'等的比附又该是什么
<正> 我国签署、批准和加入了一系列防止与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承担有对公约所涉及的犯罪履行“或者引渡或者起诉”的国际义务,因此在国内刑法中须确立对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制定惩治有关国际犯罪的刑法规范。而区分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明确国际犯罪的范围,则是正确行使国家刑事管辖权,积极而稳妥地开展国际刑事合作的前提。
<正> 作为犯罪主体认识与行为所作用的犯罪对象,在定罪量刑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我国刑法学界,以往对犯罪对象的研究仅限于在论述犯罪客体时附带提及其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虽有论者对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及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所涉及,但总的感觉是研究尚未深入,未能从刑法意义上予以把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在此,笔者不惴浅陋,意欲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立足定罪量刑这一目标,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对象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探讨,期望能将犯罪对象的研究引向深入。
<正> 证券市场必须有法制的保障,其中,刑法的保障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已是今天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如何具体运用刑法手段打击证券犯罪,保护证券市场,却是我国证券立法中面临的一个急迫问题。本文就此问题提一点看法,希望能有助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一、影响证券刑法的几个政策性问题 在确定证券犯罪时,应当首先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政策。这几方面的政策性问题,将从宏观上对证券犯罪的范围、程度,以及证券刑法的立法模式产生重要影响。
对想像竞合犯的处罚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这是我国学术界公认的.但笔者近日在研究罪数形态理论中偶有所得,认为它未能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以'从一重重处断'替代'从一重处断',兹敷陈管见.
我国刑法67条、第70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正> 依照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所确立的改革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与此相应,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这其中一个相当敏感的问题,就是在市场经济下应否保留刑事类推制度。围绕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形成了取消与保留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这涉及到罪刑法定与刑事类推的价值取向问题。笔者就此谈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教于刑法学界的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