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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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既是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作为权力机关,它有权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作为立法机关,它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立法。检察机关是由人大选举并对人大负责的独立国家机关,当然也在人大监督的范围之内。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检察监督是一种专业性的监督,这种专门性一方面表现为监督主体的垄断特点,即只有检察机关才是法律监督主体,也只有检察机关才能进行法律监督。人大如何监督“监督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文从分析两者的区别角度,对完善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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