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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档案室的性质中本就没有是“一种过渡性机构”的表述;档案室升格为档案馆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档案馆之所以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并非是由于其只保管永久档案;商业性档案保管机构目前已经发展为我国档案保管机构的必要补充。
关键词:档案机构;类型;性质
黄世喆、归吉官刊于《档案管理》2014年第3期的《论我国档案保管机构的性质》一文(以下简称“保管机构一文”),作为档案工作系列论文“之二”,在开头就注意了与“之一”的紧密联系,指出:“当我们拓展了档案收集工作的范围之后,就不可以将档案保管机构的收集范围和档案收集工作的范围画等号……档案收集工作的主要任务仍应由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承担。一般认为,我国的档案保管机构有四大类:档案室、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托管机构。”对于“保管机构一文”对我国档案保管机构的类型和性质的论述及其行文方式,笔者觉得存有值得商榷之处,现就依原文论述顺序分四个方面谈些粗浅之见。
1 关于档案室的性质问题
作者在行文中多处提到档案室并不是“一种过渡性机构”,如“也就是说,尽管相当多档案室(尤其是机关档案室)是一种过渡性机构,但‘过渡性机构’是否可以作为档案室性质的第四个特点,仍有争论”、“如果我们认为档案室是过渡性机构,那大量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等)的档案保管机构就不能称为档案室”、“从档案室的定义不能必然地推导出‘档案室是一个暂时保存档案的过渡性机构’”、“多数档案室(尤其是机关、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具有公共性,同时它不一定是只暂时保存(处于半现行期的)档案的过渡性机构”、 “所以,我们不认可档案室一定要是一个暂时保存档案的过渡性机构”,等等。
作者对此问题的论述可谓是观点显明,甚或有些义愤填膺。如此说来,应当是有人提出过档案室是“一种过渡性机构”的观点的,然而作者在整个行文中却没有摘录出这样的论述。于是这种无的放矢、自娱自乐式的手法,就会让读者感到已经落入自己先树立一个靶子,再自行来给予批评的俗套,这在论文写作中是大有些不妥的。
那么档案室到底是不是一种过渡性机构呢?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关键是看该立档单位是否与综合档案馆形成档案移交关系。如果有,那么这个单位的档案室就具有“过渡性”;如果不构成档案移交关系,形成的档案一直由本单位档案室永久保存,那就不具有“过渡性”。正因为此,所以《档案学词典》《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大辞海·文化 新闻出版卷》等工具书,抑或是“保管机构一文”提到的权威教材,在对档案室进行定义时,都并没有将“过渡性”作为种差加以纳入。所以,“保管机构一文”对此展开的论述纯粹是一种自行其是的行为。
2 档案馆与档案室的区别
作者在论述档案室的内容中有一定的篇幅牵涉到了档案馆,并且也将是否具有“过渡性”的基本性质来作为论述的起点。如:“如果我们认为档案室是过渡性机构,那么大量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等)的档案保管机构就不能称为档案室;如果我们认为不是,那么大量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等)的档案保管机构尽管已称为档案馆,但本质上仍是档案室,因为它们符合上述三个特点。”
其实就以作者论述的“大量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等)的”档案室与档案馆区别来认识的话,其间也是有多种因素在起着作用的,而并非只是“过渡性”这个因素。
2.1 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如《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请注意,这里采用了“档案机构”的提法,显然对各单位设立档案部门时给予了一定的自由度,即既可以是档案室,也可以是档案馆,或者甚至还可以是其他档案什么。具体设置什么名称的档案机构,完全应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又如《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1992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中指出:“按国家统一标准确定的大型企业和部分建立时间长的中型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企业领导批准,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成立企业档案馆,收集管理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委直属的院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成立档案馆,收集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这就说明大量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等)可以设置档案馆。
2.2 档案室之是否升格为档案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档单位自身的规模。即由于立档单位的规格较高,规模庞大,档案工作的范围和工作规模也大,如果只在办公部门下设置档案室,已经与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于是就有了升格为档案馆的需要,有的还设置了档案处等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如“上海第一钢铁厂档案馆,1987年5月成立,馆内设文书档案管理科、科技档案管理科、综合科。1995年档案馆建筑面积1744平方米。馆藏档案58150卷,音像档案59盘,照片档案2008张”。[1]又如上海大学档案馆“成立于1994年5月,是在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原上海大学、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的档案部门基础上合并而成的……档案馆作为正处级建制的常设机构,既是全校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保管基地……档案馆现有工作人员24名,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11人,占46%;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2人,总共占63%……档案馆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截至2013年12月档案馆馆藏档案为84197卷,在校学生档案38341 卷;档案目录中心目录数据为1150816条,电子档案数据总量达220G”。[2]
2.3 档案室之是否升格为档案馆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档案藏量的增长。当一个单位的档案室藏量达到一定程度,对库房和设备、设施的需要提出更高要求时,就会有升格为档案馆的需要。所以《上海市档案馆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七条(设置条件)中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申请设置档案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档案。……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要有2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240米以上。(二)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档案馆库房……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三)有保护档案的必要设施。(四)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五)有档案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六)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中、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达到全馆人员30%。(七)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键词:档案机构;类型;性质
黄世喆、归吉官刊于《档案管理》2014年第3期的《论我国档案保管机构的性质》一文(以下简称“保管机构一文”),作为档案工作系列论文“之二”,在开头就注意了与“之一”的紧密联系,指出:“当我们拓展了档案收集工作的范围之后,就不可以将档案保管机构的收集范围和档案收集工作的范围画等号……档案收集工作的主要任务仍应由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承担。一般认为,我国的档案保管机构有四大类:档案室、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托管机构。”对于“保管机构一文”对我国档案保管机构的类型和性质的论述及其行文方式,笔者觉得存有值得商榷之处,现就依原文论述顺序分四个方面谈些粗浅之见。
1 关于档案室的性质问题
作者在行文中多处提到档案室并不是“一种过渡性机构”,如“也就是说,尽管相当多档案室(尤其是机关档案室)是一种过渡性机构,但‘过渡性机构’是否可以作为档案室性质的第四个特点,仍有争论”、“如果我们认为档案室是过渡性机构,那大量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等)的档案保管机构就不能称为档案室”、“从档案室的定义不能必然地推导出‘档案室是一个暂时保存档案的过渡性机构’”、“多数档案室(尤其是机关、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具有公共性,同时它不一定是只暂时保存(处于半现行期的)档案的过渡性机构”、 “所以,我们不认可档案室一定要是一个暂时保存档案的过渡性机构”,等等。
作者对此问题的论述可谓是观点显明,甚或有些义愤填膺。如此说来,应当是有人提出过档案室是“一种过渡性机构”的观点的,然而作者在整个行文中却没有摘录出这样的论述。于是这种无的放矢、自娱自乐式的手法,就会让读者感到已经落入自己先树立一个靶子,再自行来给予批评的俗套,这在论文写作中是大有些不妥的。
那么档案室到底是不是一种过渡性机构呢?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关键是看该立档单位是否与综合档案馆形成档案移交关系。如果有,那么这个单位的档案室就具有“过渡性”;如果不构成档案移交关系,形成的档案一直由本单位档案室永久保存,那就不具有“过渡性”。正因为此,所以《档案学词典》《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大辞海·文化 新闻出版卷》等工具书,抑或是“保管机构一文”提到的权威教材,在对档案室进行定义时,都并没有将“过渡性”作为种差加以纳入。所以,“保管机构一文”对此展开的论述纯粹是一种自行其是的行为。
2 档案馆与档案室的区别
作者在论述档案室的内容中有一定的篇幅牵涉到了档案馆,并且也将是否具有“过渡性”的基本性质来作为论述的起点。如:“如果我们认为档案室是过渡性机构,那么大量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等)的档案保管机构就不能称为档案室;如果我们认为不是,那么大量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等)的档案保管机构尽管已称为档案馆,但本质上仍是档案室,因为它们符合上述三个特点。”
其实就以作者论述的“大量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等)的”档案室与档案馆区别来认识的话,其间也是有多种因素在起着作用的,而并非只是“过渡性”这个因素。
2.1 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如《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请注意,这里采用了“档案机构”的提法,显然对各单位设立档案部门时给予了一定的自由度,即既可以是档案室,也可以是档案馆,或者甚至还可以是其他档案什么。具体设置什么名称的档案机构,完全应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又如《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1992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中指出:“按国家统一标准确定的大型企业和部分建立时间长的中型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企业领导批准,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成立企业档案馆,收集管理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委直属的院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成立档案馆,收集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这就说明大量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等)可以设置档案馆。
2.2 档案室之是否升格为档案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档单位自身的规模。即由于立档单位的规格较高,规模庞大,档案工作的范围和工作规模也大,如果只在办公部门下设置档案室,已经与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于是就有了升格为档案馆的需要,有的还设置了档案处等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如“上海第一钢铁厂档案馆,1987年5月成立,馆内设文书档案管理科、科技档案管理科、综合科。1995年档案馆建筑面积1744平方米。馆藏档案58150卷,音像档案59盘,照片档案2008张”。[1]又如上海大学档案馆“成立于1994年5月,是在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原上海大学、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的档案部门基础上合并而成的……档案馆作为正处级建制的常设机构,既是全校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保管基地……档案馆现有工作人员24名,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11人,占46%;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2人,总共占63%……档案馆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截至2013年12月档案馆馆藏档案为84197卷,在校学生档案38341 卷;档案目录中心目录数据为1150816条,电子档案数据总量达220G”。[2]
2.3 档案室之是否升格为档案馆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档案藏量的增长。当一个单位的档案室藏量达到一定程度,对库房和设备、设施的需要提出更高要求时,就会有升格为档案馆的需要。所以《上海市档案馆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七条(设置条件)中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申请设置档案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档案。……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要有2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240米以上。(二)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档案馆库房……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三)有保护档案的必要设施。(四)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五)有档案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六)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中、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达到全馆人员30%。(七)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