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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在GATT/WTO框架内的法律地位由GATT1971年的“豁免决定”和1979年的“授权条款”予以确立。因这两项法律文件缺乏约束性条款且无争端解决办法,为GSP在GATT/WTO框架内的推行所引发的法律争议埋下隐患。“印度诉欧盟关税优惠案”折射出的普惠制法律困境主要有:GSP项目的可诉性、“授权条款”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GSP法律文件中“普遍的”、“非互惠”和“非歧视”要求与发达国家“有差别”、“有条件”地实施GSP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