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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新<国际卫生条例>(草案)中主要定义的研究揭示定义的变化与立法精神改变的关系,探讨我国法律法规如何与这些变化相适应.文中着重对新条例草案中首次提及的定义"公共卫生危害、疾病、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建议(长期建议、临时建议)、集装箱装卸区,交通工具经营者、受感染和污染地区"进行了分析与讨论,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中,应明确卫生检疫部门反恐职责任务、对集装箱装卸区的监管职责以及交通工具经营者的义务;建立国内与出入境协调一致的国家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