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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损失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定罪门槛之一,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专门明晰。立案追诉标准中的“重大损失”与定罪标准中的“重大损失”不具有同一性。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的范围认定存在概括化、多样化现状。实务中,对重大损失的认定应坚持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立场,排除仅有无形资产损失情形,将间接经济损失作为量刑因素或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时予以适当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