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罪争议厘清与路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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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行为单独设罪进行规制,具有响应公众立法呼吁、理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入罪路径、回应风险社会需求的现实意义,为我国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刑法智慧。然而,现有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罪的规定存在着乘客妨害行为罪状设置冗长、驾驶人员妨害行为罪状以偏概全、注意规定设置不够恰当的争议。对此,应当理清争议,明确修改方向。具体而言,应在区分“危及”与“危害”差别的前提下,重申乘客妨害行为罪状设置的必要性,重塑驾驶人员妨害行为罪状,删除多余的注意规定,以实现对轻度妨害公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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