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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企业的经营业务具有交易次数频繁,经营品种广泛,商品保管责任下放,一手钱、一手货,当面结清货款的特点。在会计上是通过售价金额控制各实物负责人经管的商品,采取“售价核算、实物负责制”的核算办法。这次税制改革,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延伸到零售环节后,一方面商品的零售要求继续执行价内税,税金包含在价格内;另一方面在会计核算上又必须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要求,执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办法。这对零售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是当前增值税会计处理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