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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重庆市T区按照中央有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认真贯彻重庆市《关于对单派驻(出)纪检或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向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全面派驻纪检机构,全面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T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关键词:基层纪检监察;有效监督;困难;对策
一、重庆市T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的主要经验和成效
一是在机构设置上,采取单独派驻与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视监督对象多少、系统规模大小,规范设置纪工委派驻机构,合理核定派驻机构力量,以强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提高派驻机构的监督效果。区纪委设置21个派驻纪检组,实现了对57家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
二是派驻机构的监督意识、监督权威得到明显增强和提升。各派驻组通过聚焦主责主业,着力解决监督对象多、监督手段少、监督方式单一等监督难题,探索事前、事中、事后一体监督和定向、定事、定人一线监督相结合的四维一体常态监督方式,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充分彰显。
三是派驻机构的监督工作措施更加规范,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根据派驻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建立纪检监督的相关制度,健全反腐倡廉工作机制,使监督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探索各种有效监督的形式与手段,从以前的“全面监督”转换为“重点监督”,并且也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提高了监督的针对性;同时,监督渠道增多,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得到重视,有关信访件的处理力度也得到加强,尤其在群众关心的重要案件方面有新的突破,社会效应逐步扩大。
二、基层纪检派驻机构有效监督存在的主要困难
(1)职责定位不准,不善监督。一方面,派驻机构要对派出纪委负责,履行好监督职责;另一方面,派驻纪检组组长是驻在部门的党组成员,要尽可能地融入派驻单位,这样才能了解掌握更多的情况,便于监督工作的展开。实际中存在职能错位、职能越位和职能缺位的问题。驻在部门承担的主体责任不够详细,哪些工作由驻在部门来负责,哪些工作由派驻机构完成,还是没有明确的划分和详细的问责制度。派驻干部应该监督驻在部门(联系单位)哪些具体的内容,怎么来监督驻在部门(单位)尚无明确的制度予以规范。职能错位削弱了监督力量和监督实效,而越位监督不仅没有收到监督实效,甚至损害了基层纪检组织的权威性。从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显示,大部分基层纪检派驻组开展执纪问责非常薄弱,找不到恰当的监督着力点,致使监督工作与所(驻)在单位业务工作“两张皮”。
(2)机制制度不健全,不敢监督。首先,激励机制不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因为得罪人多,群众对他们的评议分数比其他干部要低。考核测评的标准不太科学,有的是采取估计加揣测的方式给派驻干部打个印象分,导致基层纪检组织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仍存在畏手畏脚,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其次,派驻统管工作对接机制不够明确。派出(驻)机构以何种方式进行沟通联系比较合适,没有相关的工作机制予以规范和确定。再次,配套制度不健全,影响职能作用发挥。基层纪检组织工作规范、派驻纪检组织工作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未到位,基层纪检组织的监督范围、监督重点、监督标准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导致实际工作中基层纪检组织监督不力。
(3)专业能力不足,不会监督。一是人员结构不合理。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纪检干部均为党务干部,缺乏经济领域工作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致使出现监督盲区。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区21个派驻纪检组,每个核定3人的编制,实际14个派驻纪检组配备了一名纪检组长和一名工作人员,另外7个仅配备了一名纪检组长,人员严重不足。三是专业知识缺乏。基层纪检派驻干部多数没有经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系统学习或培训,不清楚如何履行纪检监察职能职责。
三、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监督能力的建议
(1)创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领导体制。纪检组组长不再担任驻在部门的党组成员或者班子成员,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单位)是纯粹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工作对上级纪委监察机关負责,驻在部门的党组班子成员必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则是履行对驻在部门(单位)的监督责任,专司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派驻机构由区纪委监察委进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区纪委监察委对派驻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统一调度和统一考核。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由纪委进行统一筹划选调、任免使用、教育培训,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改由纪委监察委全权负责。这种派驻监督领导体制保证了派驻机构敢于监督,敢拉面子,避免基层纪检组织被边缘化。
(2)建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必修+选修”责任清单纪实考核制度。区纪委根据中纪委、市纪委工作重点,结合全区情况,制定各基层纪检组织履职必修清单;各基层纪检组织根据所(驻)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向区纪委申报选修责任清单,由区纪委审定后,确立清单每项责任分值。区纪委、基层纪检组织及所(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对清单履职情况进行动态纪实,区纪委每季度对照清单内容进行对账检查。通过清单管理,确保基层纪检组织突出主责主业,精准履职。二是健全派驻干部选拔制度。建议按照一定的比例对那些清正廉洁敢于监督的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提拔,对派驻(纪检监察干部选拨的条件、范围、原则、方法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三是健全完善派驻机构统管办法、干部管理制度、工作联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确定派驻干部的工作对接、考核交流等工作事项,有效地对派驻机构进行科学管理。
(3)提高纪检监察派驻干部查案工作能力。一是培训既有干部。通过轮训、以案带训、抽调挂职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基层纪检干部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其发现问题线索、准确适用党规党纪处理问题等能力。同时,加强对被监督单位主要业务知识的了解和学习,努力成为纪检监察业务和被监督单位业务的“双内行”。二是优选专业人才。吸收具有组织人事、财会审计、法律侦查、工程管理等专业背景的人员进入纪检队伍,建立一支专业广泛、精干合理,能够有效履职的基层纪检干部队伍。三是创新查案工作机制。推行查办案件目标管理量化机制。将纪检监察委的部分工作任务细分到派驻机构办案小组,允许将纪检监察干部办案的数量和质量与他们年终的绩效奖惩挂钩,从中抽取一定的奖金予以奖励,极高纪检监察派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作者简介:黄玲,重庆市江北区委党校。
关键词:基层纪检监察;有效监督;困难;对策
一、重庆市T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的主要经验和成效
一是在机构设置上,采取单独派驻与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视监督对象多少、系统规模大小,规范设置纪工委派驻机构,合理核定派驻机构力量,以强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提高派驻机构的监督效果。区纪委设置21个派驻纪检组,实现了对57家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
二是派驻机构的监督意识、监督权威得到明显增强和提升。各派驻组通过聚焦主责主业,着力解决监督对象多、监督手段少、监督方式单一等监督难题,探索事前、事中、事后一体监督和定向、定事、定人一线监督相结合的四维一体常态监督方式,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充分彰显。
三是派驻机构的监督工作措施更加规范,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根据派驻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建立纪检监督的相关制度,健全反腐倡廉工作机制,使监督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探索各种有效监督的形式与手段,从以前的“全面监督”转换为“重点监督”,并且也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提高了监督的针对性;同时,监督渠道增多,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得到重视,有关信访件的处理力度也得到加强,尤其在群众关心的重要案件方面有新的突破,社会效应逐步扩大。
二、基层纪检派驻机构有效监督存在的主要困难
(1)职责定位不准,不善监督。一方面,派驻机构要对派出纪委负责,履行好监督职责;另一方面,派驻纪检组组长是驻在部门的党组成员,要尽可能地融入派驻单位,这样才能了解掌握更多的情况,便于监督工作的展开。实际中存在职能错位、职能越位和职能缺位的问题。驻在部门承担的主体责任不够详细,哪些工作由驻在部门来负责,哪些工作由派驻机构完成,还是没有明确的划分和详细的问责制度。派驻干部应该监督驻在部门(联系单位)哪些具体的内容,怎么来监督驻在部门(单位)尚无明确的制度予以规范。职能错位削弱了监督力量和监督实效,而越位监督不仅没有收到监督实效,甚至损害了基层纪检组织的权威性。从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显示,大部分基层纪检派驻组开展执纪问责非常薄弱,找不到恰当的监督着力点,致使监督工作与所(驻)在单位业务工作“两张皮”。
(2)机制制度不健全,不敢监督。首先,激励机制不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因为得罪人多,群众对他们的评议分数比其他干部要低。考核测评的标准不太科学,有的是采取估计加揣测的方式给派驻干部打个印象分,导致基层纪检组织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仍存在畏手畏脚,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其次,派驻统管工作对接机制不够明确。派出(驻)机构以何种方式进行沟通联系比较合适,没有相关的工作机制予以规范和确定。再次,配套制度不健全,影响职能作用发挥。基层纪检组织工作规范、派驻纪检组织工作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未到位,基层纪检组织的监督范围、监督重点、监督标准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导致实际工作中基层纪检组织监督不力。
(3)专业能力不足,不会监督。一是人员结构不合理。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纪检干部均为党务干部,缺乏经济领域工作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致使出现监督盲区。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区21个派驻纪检组,每个核定3人的编制,实际14个派驻纪检组配备了一名纪检组长和一名工作人员,另外7个仅配备了一名纪检组长,人员严重不足。三是专业知识缺乏。基层纪检派驻干部多数没有经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系统学习或培训,不清楚如何履行纪检监察职能职责。
三、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监督能力的建议
(1)创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领导体制。纪检组组长不再担任驻在部门的党组成员或者班子成员,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单位)是纯粹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工作对上级纪委监察机关負责,驻在部门的党组班子成员必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则是履行对驻在部门(单位)的监督责任,专司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派驻机构由区纪委监察委进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区纪委监察委对派驻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统一调度和统一考核。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由纪委进行统一筹划选调、任免使用、教育培训,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改由纪委监察委全权负责。这种派驻监督领导体制保证了派驻机构敢于监督,敢拉面子,避免基层纪检组织被边缘化。
(2)建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必修+选修”责任清单纪实考核制度。区纪委根据中纪委、市纪委工作重点,结合全区情况,制定各基层纪检组织履职必修清单;各基层纪检组织根据所(驻)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向区纪委申报选修责任清单,由区纪委审定后,确立清单每项责任分值。区纪委、基层纪检组织及所(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对清单履职情况进行动态纪实,区纪委每季度对照清单内容进行对账检查。通过清单管理,确保基层纪检组织突出主责主业,精准履职。二是健全派驻干部选拔制度。建议按照一定的比例对那些清正廉洁敢于监督的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提拔,对派驻(纪检监察干部选拨的条件、范围、原则、方法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三是健全完善派驻机构统管办法、干部管理制度、工作联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确定派驻干部的工作对接、考核交流等工作事项,有效地对派驻机构进行科学管理。
(3)提高纪检监察派驻干部查案工作能力。一是培训既有干部。通过轮训、以案带训、抽调挂职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基层纪检干部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其发现问题线索、准确适用党规党纪处理问题等能力。同时,加强对被监督单位主要业务知识的了解和学习,努力成为纪检监察业务和被监督单位业务的“双内行”。二是优选专业人才。吸收具有组织人事、财会审计、法律侦查、工程管理等专业背景的人员进入纪检队伍,建立一支专业广泛、精干合理,能够有效履职的基层纪检干部队伍。三是创新查案工作机制。推行查办案件目标管理量化机制。将纪检监察委的部分工作任务细分到派驻机构办案小组,允许将纪检监察干部办案的数量和质量与他们年终的绩效奖惩挂钩,从中抽取一定的奖金予以奖励,极高纪检监察派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作者简介:黄玲,重庆市江北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