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其实质是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程序异化现象进行审视和矫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我国目前的一些刑事诉讼程序已经无法与"审判中心"理论相契合,亟须对相关程序进行重构或矫正。针对侦查权行政化倾向严重问题,在侦查程序中,应构建司法审查机制,设置专门负责司法令状审批的部门,并由专职法官负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应当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来矫正"以案卷为中心"的法庭审理模式,以及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