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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性质目前尚无定性,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理论,证据应为一种根据,其本质是主客观的结合体,它既不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也不是客观物质的具体形态。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而异,即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证明,则只须达到优势证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