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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末由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该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再度掀起了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与上个世纪末政府直接参与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做法不同,这一轮政府参与创投的主要方式转向了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苏州工业园的反应速度应属最快,在其2006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中就已明确:启动首期资金为10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进入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3月22日,国家开发银行就与中新创投公司签署了1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合作协议。10月,上海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正式启动,初始规模也是10亿元,并约定:“新区财政投入10亿元,并积极争取其他来源,形成规模达20亿元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在北京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创投引导基金相关准备工作早就开始,但《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却一直到去年11月才发布。在该办法中,虽未设定基金总规模,但据了解,用于引导基金的部分大约是每年1亿元的额度。此外,中关村园区所属的海淀区还设立了专门的海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将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5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引导基金将至少达到5亿元的规模。
天津地区虽然看起来动作晚了一步,但规模却是最大。2007年3月,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约定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滨海新区注册,注册资本为20亿元,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出资10亿元。除此之外,北京市以及国家级别创业引导基金也都在酝酿之中。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出台,可以说是正当其时。由于政策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外资人民币基金正渐入热议。在国内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群体还没有形成之前,政府先行一步,引领创业投资之新方向,当然是件好事。对于外资创投管理机构,政府资金的益处显而易见:最直接的益处是扩大基金规模,但更重要的是政府资金带来的间接或潜在的支持,包括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本地优质项目源的搜寻,对被投资项目的相关支持、资助,相关的政府审批会更加容易等等。正因为如此,不少先行者已启动了和政府合作的步伐。
但对外资人民币基金而言,与政府合作也存在挑战。就目前的情况看,政府资金即使充当的是LP的角色,却也可能要求参与基金的管理,从而影响到基金管理的独立性,并进而影响到项目投资决策的过程。例如,有的创投引导基金就要求在相应的创投管理机构中有董事会席位,并要求在投资决策中拥有一票否决权。由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来自于当地政府,即使该部分资金只占新设立创投投资基金的很小比例,也会要求投资基金和对应的管理机构都在当地注册,并对该基金投资的地域、阶段、行业做出一定的限制,不利于投资基金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不利于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投资基金出资人这个层面,如和一个地方政府合作,就无法再与其他地方政府合作,这也不利于LP的多样化。
这些现实情况的存在,使得政府参与外资人民币基金目前对于双方来说都只是试探性的实践,无法全面推行。政府资金要成为创投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恐怕还需探求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作模式。
苏州工业园的反应速度应属最快,在其2006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中就已明确:启动首期资金为10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进入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3月22日,国家开发银行就与中新创投公司签署了1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合作协议。10月,上海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正式启动,初始规模也是10亿元,并约定:“新区财政投入10亿元,并积极争取其他来源,形成规模达20亿元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在北京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创投引导基金相关准备工作早就开始,但《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却一直到去年11月才发布。在该办法中,虽未设定基金总规模,但据了解,用于引导基金的部分大约是每年1亿元的额度。此外,中关村园区所属的海淀区还设立了专门的海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将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5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引导基金将至少达到5亿元的规模。
天津地区虽然看起来动作晚了一步,但规模却是最大。2007年3月,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约定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滨海新区注册,注册资本为20亿元,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出资10亿元。除此之外,北京市以及国家级别创业引导基金也都在酝酿之中。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出台,可以说是正当其时。由于政策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外资人民币基金正渐入热议。在国内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群体还没有形成之前,政府先行一步,引领创业投资之新方向,当然是件好事。对于外资创投管理机构,政府资金的益处显而易见:最直接的益处是扩大基金规模,但更重要的是政府资金带来的间接或潜在的支持,包括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本地优质项目源的搜寻,对被投资项目的相关支持、资助,相关的政府审批会更加容易等等。正因为如此,不少先行者已启动了和政府合作的步伐。
但对外资人民币基金而言,与政府合作也存在挑战。就目前的情况看,政府资金即使充当的是LP的角色,却也可能要求参与基金的管理,从而影响到基金管理的独立性,并进而影响到项目投资决策的过程。例如,有的创投引导基金就要求在相应的创投管理机构中有董事会席位,并要求在投资决策中拥有一票否决权。由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来自于当地政府,即使该部分资金只占新设立创投投资基金的很小比例,也会要求投资基金和对应的管理机构都在当地注册,并对该基金投资的地域、阶段、行业做出一定的限制,不利于投资基金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不利于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投资基金出资人这个层面,如和一个地方政府合作,就无法再与其他地方政府合作,这也不利于LP的多样化。
这些现实情况的存在,使得政府参与外资人民币基金目前对于双方来说都只是试探性的实践,无法全面推行。政府资金要成为创投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恐怕还需探求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