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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新修订的《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第四条指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又指出:“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如此反复强调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无疑是锁定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于是人们往往就会产生误解: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是顺理成章、合情人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