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及其变迁

来源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YJ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方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和人大制度同时诞生,它是改革开放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产物,它的设立使地方人大成为更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能,但应对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应包括“违宪监督”,对“两院”行使监督权时以不干涉司法独立为限。
其他文献
企业合并在经济学,乃至法律的研究中均属较为重要的理论课题之一,在我国经济改革实践中更有重要的探讨价值。企业合并的定义可有狭义(仅指法人之间的吸收及新设合并)、广义(指一切企业形式之间进行的财产权以及股权的合并、最广义(除财产权与股权合并外,还包括由于合同等方式所形成的经营权合并)之分。企业合并的方法有财产权合并、股权合并、经营权合并。
科教兴国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而科教兴国本身需要依靠法律来保证,它必须以法律来确认其战略地位,调整有关的社会关系,保证其所需要的经济投入,规范并引导科技成果和教育手段的正当使用。必须重视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科技、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准备必要的法律规范,为科技、教育、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以及国际科技合作和竞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随着电脑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针对电脑软件的特点,各国采用了专利保护、版权保护等保护模式。我国采用适合国情的专门法律保护模式,但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我国在电脑软件发展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小,因而加强对软件的法律保护,促进电脑软件产业的发展,更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组织电脑专家共同参与研究,完善法律保护,实现电脑软件保护的规范化。
我国古典书目可分为官修目录、私撰目录、史志目录三种类型,官修目录中法律文献的类别划分有以下特点:一是对法令法规的类别认识较一致,而对其他律书则有差异。二是历代对律书的收藏有区别。三是类别的设置体现了以刑法为本的法律思想。私撰目录的录书具有随意性和零散性的特点,藏书家们所藏律书的质量和数量差异较大,对官方的法规律令收入甚少,但较重视对录入律书的阅读指导。史志目录中专有律书这一类别。从《隋志》开始法律文献被纳入“刑法类”,归属趋于合理。
根据现有文献的记载,我国自秦朝以来就有了通过法律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汉代四科中的明习法令科也是考察被举荐者的法律知识。南北朝时,南朝齐武帝大臣孔稚Gui曾建议实行单独的法律考试,可惜未被采纳。唐代科举考试中的明法科正是总结前代法学考试经验而产生的。关于明法科产生的时间,史籍没有明确记载。彭炳金在《论唐代明法考试制度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认为是在武德八年(公元625)以前,值得商榷。
我国新世纪的反垄断立法,应当充分关注WTO、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并善于从中吸取力量、营养和经验,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反对行政垄断的力度和进展;应当奉行新思路,摒弃结构主义,贯彻效益优先原则,将制裁的重点设在滥用优势限制竞争造成效益低下的垄断行为上,并将反对国际垄断涵盖其中;应当在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努力创设足以对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和制裁的新制度。
只讲人权的阶级性,否认普遍性;只考虑“多数人的人权”而忽视“少数人的人权”;片面强调“主权高于人权”、“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或只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忽视政治人权居先的价值地位,这些观点都有失偏颇。人权是自然性与社会性、阶级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抽象地强调“主权高于人权”,有可能为以“主权压人权”的专制政权提供理论支持。当今中国的首要人权应是政治人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其目标应力求将刑事诉讼法修改成为一部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要求、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符合中国国情、形式完备的法典。为此必须更新理念:应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公正优先并兼顾效率的原则。
近代代议制民主的产生依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之初都选择了走代议制民主--我国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道路,但计划经济体制限制了社会主义代议制民主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