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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一些情形下旧城改建作为可以进行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但现实中的旧城改建主要不是用于公共目的,而是为获得建设用地对低矮房屋进行的拆迁。从作为旧城改建理由的形象问题、发展问题和增益问题等方面分析,都存在公共利益性质疑,旧城改建征收活动因为失去了公共利益根据存在合宪性疑问,也必然使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罩上违宪嫌疑。